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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城市的基本评判标准

宜居城市的基本评判标准




哥本哈根
宜居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到后工业化阶段的产物。他是指宜居性比较强的城市,是具有良好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和清洁高效的生产环境的居住地。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居住地的概念。此概念一经提出就在国际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成为21世纪新的城市观。
宜居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到后工业化阶段的产物。他是指宜居性比较强的城市,是具有良好的居住和宜居城市(多伦多)空间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和清洁高效的生产环境的居住地。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居住地的概念。此概念一经提出就在国际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成为21世纪新的城市观。
宜居城市是指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人居环境良好,能够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适宜人类工作、生活和居住的城市。
宜居城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宜居城市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强调城市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都能协调发展,人们在此工作、生活和居住都感到满意,并愿意长期继续居住下去。狭义的宜居城市指气候条件宜人、生态景观和谐,适宜人们居住的城市。在实践中,有的城市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宜居城市建设的首要位置,突出园林绿化的作用。
宜居城市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含义。从宏观层面来看,宜居城市应该具备良好的城市大环境,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社会人文环境、人工建筑设施环境在内,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从中观层面来看,宜居城市应该具备规划设计合理、生活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亲切的社区环境;从微观层面来看,宜居城市应该具备单体建筑内部良好的居室环境,包括居住面积适宜、房屋结构合理、卫生设施先进,以及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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