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近日,顺德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认为,事发时夫妻两人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婚姻关系尚未处于非正常期间和不确定状态的特殊情况下,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被宣判无罪。
案情回放 事发时邻居报警
200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2009年初,李某与张某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李某于是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事后李某说。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称,两人始终是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案,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但4月21日,张某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日,张某向顺德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2009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结果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连线 非分居离婚 属于履行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
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符合法理和情理。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当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尚不属于分居和离婚的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观点
专家 两种情形下该判强奸
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且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对于本案中,徐松林认为,双方并未长期分居、感情也未破裂、暴力性行为也非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兼之张某在案发后第二天有到派出所替李某说情的情节。基于刑法谦抑理念及“婚内强奸”基本法理,本案不宜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业界人士 婚后女方仍有性自主权
佛山法律界资深人士余先生则认为:婚后女方仍有性自主权。如果女方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丈夫可以女方不尽夫妻义务要求离婚,但仍需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不得强制要求女方履行义务。
夫妻关系私密性强,妻子的性自主权是否真的被侵犯及强度如何,外人很难查证。如果因夫妻间偶尔的一点摩擦,丈夫也被指强奸,“婚内强奸”将频繁发生,就会造成公权力过度介入家庭纠纷。
因此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应特别谨慎,该法院结合夫妻双方当时的感情状况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理念可行。但该院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之一,即以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状态去判断双方感情如何,该理由值得商榷,有过于机械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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