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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家向何处去 作者:故园篱笆

当代道家向何处去

道家思想刚刚诞生的时候,和诸子百家一样,也是把重点放在政治经济等国家大事上的,不久,黄老道家还在当时的齐国和后来的西汉王朝中受到重视,并大显身手,只是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道家才逐渐退出政治经济等领域,转而在个人修养以及艺术科技宗教等领域内发挥作用。到了晚清,西学随着坚船利炮传入中国,儒家独尊局面逐渐被打破,包括道家在内的百家诸子学说也开始复活,但是不久,它们和儒家一起,被革命风暴扫入了垃圾堆,不但退出了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就连艺术科技和宗教领域也难找安身之所。
文革结束后,被历次运动折腾怕了的中国人,借着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机会,部分地回归了黄老道家休养生息清静无为的政治路线,禁锢了已久的民间活力便如火山般地喷发出来,除了持续的经济增长,思想界也活跃起来:先是饥不择食地学习西方思想,接着是传统文化的回潮,再下来则是自由主义、新儒家和民族主义三足鼎立。同时,道家思想和道教信仰重新受到重视,当代道家也开始崭露头角,并有了一定的声势。在这种背景下,当代道家向何处去的问题也就凸现了出来。
那么,当代道家到底向何处去呢?是把它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呢?还是把它作为一种学术活动?是把它当成个人修身养性的东西呢?还是把它当成是安邦治国经世致用的灵丹妙药?是为先贤继绝学的使命呢?还是把它当成民族文化的象征和民族感情的寄托?是有什么独立存在的价值呢?还是把它看成是沟通中西方文化的桥梁?我认为,作为一个重新崛起的学派,不应该自设藩篱,把自己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而应向所有想得到的方向探索,向所有可能的方向前进,因此,所有这些观点和做法,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价值。但是,考虑到被儒家排挤了两千年的历史,考虑到被西学打压了一百多年的现实,考虑到在主流社会里失声已久的情况,当代道家要想在现代社会站住脚跟,赢得民众的芳心,就必须拿出相当的精力,走安邦治国经世致用的路子。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民众对道家思想的误解和误读,才能有效地遏制道家边缘化的趋势,才能让当代道家脱颖而出,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当然,走安邦治国经世致用的路子,不能从官本位的角度狭隘地看问题。在现代社会,经商赚钱、经营管理、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教育服务、慈善环保,一样是安邦治国经世致用,不需要走当官从政华山一条道的。而且,从当代道家的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局势来看,前者显得更容易切入,也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同。这里尤其要提到的是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有关道商的理论与实践。其中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成立于2004年6月5日,由大陆、香港及台湾地区近百名知名企业家出资,是一个非政府的公益性质的环境保护组织。主要从事荒漠化地区的环境保护和扶贫工作,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协会按照道家思想进行经营管理,走出了一条非政府的自化式的环保扶贫道路。至于有关道商的理论与实践,现在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所认同、理解、支持,并逐渐化为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内在理念和自觉行动。也值得大家给与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不过,和丰富多彩的现实社会相比,道家经世致用的路子还是走得过于狭窄,这需要我们在座的每个人和不在座的每个人,向所有可能的方向探索,努力拓宽道家经世致用的路子,让当代道家在各个方面获得新的生命,赢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我今天就来说一下道家思想介入法律制度领域的可能性。
让道家思想介入法律领域,看起来比较荒唐,其实这正是传统的黄老道家走过的路子。早在战国初期,由于现实政治的需要,黄老道家就确立了依道生法依法治国的理念,为道家思想介入法律领域铺平了道路;后来,慎到等人继续在这一领域耕耘,以致于后世的学者以道法家来称呼他们;战国后期,鹗冠子等人又对立法问题进行探索,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了一步。而黄老道家的这些观点,又都被当时的法家所吸收和借鉴,成为秦国崛起和统一全国的指导思想。但是,法家强调依法治国,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君主专制的工具,而依道生法的理念,则被他们架空和悬置起来,以致于恶法横行,民怨沸腾,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认真吸取了前朝的经验教训,重新启用黄老道家治国。他们一面全盘接受前朝的法律制度,并任用循吏来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坚持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另一面又回到了依道生法的立场,不断用道的原则修正前朝的法律,宽刑简政、休养生息,终于造就了一个空前绝后的盛世——文景之治。后来,黄老道家巨著——《淮南子》在总结这一段历史的时候说:法律制度,既是约束君王的,也是约束民众的,约束君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君王独断专行,约束民众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民众肆意妄为。而这就直接触及到了现代法治的两个灵魂——宪政和民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治国思想经历了一次从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过程,并从最开始的以法治国(即把法律当做统治工具,可用,也可不用)向目前的依法治国(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即使政府机关也要受法律约束)转变。但是,当我们用道家思想重新审视这一切的时候,就会发现,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还停留在法家以法治国或者依法治国的阶段,至于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它的来源问题),在官方正式的教科书上仍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现实中,则是无道之法层出不穷,官员权大于法和民众藐视法律的现象互为表里,成为了中国法治的癌症。而这又为当代道家全面介入法律问题提供了契机。
关于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黄老道家早就有一套很好的解决方案,这就是“依道生法、依法治国、因循人性、道法自然”,其核心就是“依道生法”。当然,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这套解决方案并没有充分展开。所以当代道家的任务就是继续沿着这条思路前进。可是道如何生法呢?这就又涉及到了如何理解大道的问题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道就是客观规律,依道生法就是按照客观规律来制定法律。表面上,这种说法非常完美。但是,对这种没有主语的句子,我们要务必小心,因为根据惯例,这个省掉的主语,最后往往要变成某些官员。而这些官员难免有自己的私利,让有自己利益追求的官员按客观规律制定法律制度,这不是胖子吃肉——越吃越肥,官权和民权更加不平衡了吗?更何况道家先贤早就认为:道是很难完全认识清楚的,或者说,客观规律是很难完全认识清楚的,尤其是社会这种复杂系统,情况更是瞬息万变,很难用一个固定的模式来描述。让本来就有认识局限性的个人按客观规律来制定法律制度,这不是盲人骑瞎马——胡踢乱走吗?
既然按客观规律制定法律行不通,那么道又如何生法呢?这就又要回到道家的另一个概念——自化上去。道家先贤认为:客观规律是无法完全认识清楚的,所以只有任其万物和万民自化,而靠万物的自化,天道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靠万民的自化,国家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这里所谓的自化,就是自我学习、自我选择、自我反馈、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变化、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等的总称。按现代系统论的观点,它是自组织化的简称;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学者郭象的观点,它可概括“自为而相因”的关系,郭象认为,万物都在自为,在万物自为的同时,又发生相互作用。根据现代博弈论的观点,这个相互作用包括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大类,在非合作博弈中,只有当博弈路径最长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现在,我们把上述观点推广到法律的产生和起源上去,就会马上得到一个结论:道生法也是通过自化实现的。具体地说,法律是靠万民的自化和法律本身的自化产生的。通常,万民自化产生的法律就是我们常说的习惯法,在许多精英人士的眼中,这样的法律往往有粗俗落后的一面,但是它是万民内部长期磨合的结果,如同遗传基因一样,具有广泛、长期、顽强的适应性。而强加在万民头上的法律,不管它设计的多么完美。都是吃力不讨好的,比如,菲律宾完全借用了美国宪法,但是却处于长期的混乱和贫困之中。至于法律本身的自化,通常指的是法律本身的积累和完善,例如通过母法产生子法等。除此之外,在英美法系中,我们还经常碰到判例法,它应该是万民自化和法律本身自化结合的产物。比如在台湾马英九特别费贪污案中,法官援引“宋代公使钱”的案例来判案,这就是典型的判例。
法律除了根据它的起源划分之外,还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立法和司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选举法、民事诉讼法等等。从道家自化论的观点来看,程序法主要涉及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万民自化和法律本身自化的规则,这个规则将直接决定实体法的产生和实施,所以它要比实体法更为重要。因为法律上的博弈往往属于非合作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只有当博弈路径最长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所以好的程序法,应该能保证所有当事人充分自化,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再返过来考察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主要是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尤其借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前苏联的法律制度),然后通过逻辑演绎、官方解释、临时权变建立起来的,既不没有重视我国民众的传统习惯,又没有重视判例的积累和援引。按现代系统论的观点,它是被化出来的,不是自化出来的,所以许多方面不合国情,既得不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得不到官员的认同和尊重,于是变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同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国现代法律制度还存在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现象,这几年虽然有所进步,但是现有的程序法中,法官权力过大,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律师)充分自化,致使正常的博弈均衡路径不时遭到破坏,这又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治进程。而要改变这一切现象,除了有赖于民权的进步外,还须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代道家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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