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两性问题上,女人一直被视为弱者,在强奸事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都是女性。然而,人类既然分为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男人被女人强奸,究竟是占便宜还是吃亏?
在世俗的理念中,男人强奸女人是犯罪;而女人强迫男人发生性行为,世人大都是一笑了之。如某个男人欲申诉自己遭受女人欺辱的冤屈,其他的男人听了,心里定会嘀咕:“得了便宜还买乖!”成都醉酒勇猛美女强奸过路男一事引爆了网络。男人被女人强奸,究竟是占便宜还是吃亏?
在两性问题上,女人一直被视为弱者,在强奸事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都是女性。然而,人类既然分为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一直受到重视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长期被忽视的,除了同性性侵犯,还有“女性侵犯男性”。男人被强奸很多人都戏称男人占了便宜:既享受了一次白来的艳福,又不用负任何责任,最重要的是作为受害还能获得同情。然而,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来说,不管男人是感到享受还是感到受辱,都应该用法律制裁这种暴力行为,方能彰显两性的平等。
新闻背景:
2月28日,一条“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博主称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
在中国,女性强奸男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罪,然而很多国家对男人被性侵都有明确的立法。譬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中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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