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林姓男子与13岁少女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少女还与林男同住,双方在1年4个月期间共上床63次,林男入伍当兵期间还拿薪饷给女友,少女后来被母亲报案寻获,彰化地院审理时,林男与女友坚不分离,少女母亲心软垦求法官轻判,院方依一罪一罚,28日共判处林男有期徒刑7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前年4月透过友人介绍认识13岁少女,两人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少女还因此住到林男家裡,2人从前年4月中旬起至去年3月初共发生46次性行为。
判决书说,少女去年3月间满14岁,2人从去年3月间至同年6月底止共发生17次性行为。
由于少女离家后都未曾回家,其母亲向警方报案协寻,终于将她寻获,才知少女竟然都住在林男住处,气得向警方报案,林男则被彰化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
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发现,林男前年5月入伍当兵,去年5月退伍,当兵期间放假都会回住处陪女友,还会把薪饷拿给女友当做生活费。
林男与少女在开庭时都坚称爱著对方,不愿分开,林男也对少女母亲表示会好好照顾女友,让少女母亲心软,表示愿意原谅林男,且并未对他求偿,也向法官求情希望能给予缓刑。
院方认为,林男在与少女交往期间正属血气方刚之龄,无法妥善疏导或抑制自身情欲,致铸成本件犯行,但2人为交往中的男女朋友,少女及其母亲都愿意原谅他,因此酌减其刑。
院方审结,昨天依一罪一罚,将林男在少女13岁时与之性交共犯46罪,依对未满14岁的女子性交,各处有期徒刑1年6月,应执行刑2年;在少女年满14岁时与之性交共犯17罪,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女子性交,各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刑1年,均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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