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写给邹介圭的信件
6月25日,“领袖书信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邹娟娟、邹青青、邹满慈三姐妹起诉湖南省档案局和新化县档案局,要求返还毛泽东写给邹父的亲笔信原件。湖南省档案局答辩称,当年是按有关文件精神,在邹青青及邹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收集来的信件。
邹娟娟告诉记者, 其父邹介圭是毛泽东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读书时的同班同学。1949年,邹介圭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反映一些社会情况。1950年,毛泽东亲自执笔给邹介圭写了一封回信。邹介圭临终前,多次叮嘱家人保管好这封信件。1977年,这封信被新化县委的干部邹定保辗转“借走”,此后未被还回邹家人手中。
邹娟娟表示,1981年,时任档案馆馆长的余桂生告诉邹家人,原件已根据中央文件上交了,但其并未告知该“文件”的名称。
2011年,邹娟娟发现湖南省档案局(原湖南省档案馆)发表了一篇文章,称该馆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新发现毛泽东亲笔书信一封。邹家人确认,这正是毛泽东写给父亲的亲笔信。
然而,湖南省档案局和新化县档案局拒绝返还信件。
庭审中,湖南省档案局答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毛泽东亲笔信原件收集是严格按照当时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要求有组织进行的。
湖南省档案局还引述了当年的情况予以佐证:1976年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出版《毛泽东选集》,并决定在全国开展毛主席著作原件的收集工作,宣布“中央责成各级党委将本地区、本单位保存的毛主席的一切手稿,包括文章、文件、电报、书信、诗词、题字的原件,以及讲话的原始记录稿,尽快送交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应作出复制件,交提供原件的单位和个人保存。”
次日,湖南省委成立了“湖南省毛主席著作原件收集小组”,各地市县委也下发了相应的文件,收集毛泽东著作原件。
湖南省档案局还补充道,毛泽东写给邹介圭的书信原件是按照1976年中央、省、地、县四级的文件精神,于1977年由新化县档案局派员上门做思想工作,在邹青青及其母亲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交给新化县档案局,登记在涟源地委上交的专题目录中。目前已由湖南省档案局馆藏38年,所有权已归国家,原告已无权要求返还。如今,邹家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邹家三姐妹指出,按照中央要求,“毛主席著作的所有原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收集,保存”。然而,毛泽东写给其父亲的原件却存留在湖南省档案局,并未上交中央。
“这四级文件不能作为省档案局和县档案局‘收集’行为合法的物证,恰恰成为他们将主席原件私自扣留为档案的不合法的物证,也违背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邹娟娟告诉澎湃新闻。
邹娟娟同时表示,“在‘收集’行为中,新化县档案馆没有登记,没有要我母亲和邹青青签名盖手印,事后也没有依据中央文件精神给我们出具中央办公厅的收据,连省档案馆或县档案馆的收据都没有,所以‘收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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