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申请或者通过会见等方式,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保障律师权利的意见出台了不少,但要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文件并不多。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诉讼的现状:法官和检察官往往被视为同一战壕的“战友”,都面对着同一个敌人——律师。有了这样的思维定式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律师一旦在法庭上发表不同看法,就会被法官、检察官们讥讽为“死磕派”;为什么律师但凡遭遇到一点干扰,就控诉遭到打压。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专门队伍都包括谁?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都被囊括其中,也就是法学界研究几十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此可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本不应该是敌对关系,两者都经过了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更重要的是两者有着高度统一的职业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庭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给每个人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法庭上,法官居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意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律师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不公正的惩罚。无论缺了谁,法庭都不会完整,审判都不会公正,更遑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真理越辩越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必须解决庭审形式化、虚置化问题,强调庭审在裁决作出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法官的裁决基于庭审结果而作出。律师和检察官同为庭审参与者,两者又有着高度统一的法律背景和价值观念,只有双方充分对抗,对是与非、对与错进行充分交流,才能让裁判法官得出最公允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权利缺的不是检察机关、法院的“保障”,而是“尊重”。这也是大兴检察院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规定出台的民意基础。
《人民日报》(2015年04月29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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