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3名官员,被指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遭到区别对待——一名官员“另案处理”,却被指变成“另案不理”。7月22日,记者接到这一举报。
3官员共同受贿,1官员被“另案处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汝刑初字第00424号显示,2015年5月22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安逸之(原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保华(原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股股长兼汝南县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
判决书显示,受贿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李玉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主任)、安逸之、张保华为孙建群(李玉新的妹夫)承揽工程。2013年元月,三人就餐,商定195万元工程利润,安逸之、张保华、孙建群各分50万元,李玉新45万元。安的50万元由孙建群暂时保管。
李玉新在证言中,证实上述分配方式,并称他分的45万元拿走30万元给亲戚做生意了,剩余的15万元由孙建群保管;2013年8月县纪委查处时,孙建群把他的15万元和安逸之的50万元交给了县纪委。
在证言中,孙建群也证实195万元利润的分配方式:“他们三个人既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参与经营。”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汝检刑刑诉【2014】393号显示,2014年9月9日,该案“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公诉书中,李玉新、孙建群名字后括弧注明”另案处理”。
检方称还在“侦查阶段”
如今,安逸之、张保华已经获刑,“另案处理”的李玉新、孙建群如何?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分别输入李玉新、孙建群,均发现“没有(立案)”。
为何还未立案?该工作人员先称“系统不稳定”,后请示中心领导。该中心领导称,查的是今年的,应该查去年的。然而,该中心领导拒绝再次进行查询。
在电话中,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黄玺,否认起诉书中的“另案处理”,表示“没有另案处理”,对李玉新、孙建群已经立案,涉嫌罪名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目前,两人取保候审,李玉新正常工作。
“都立案了,在网上可以查到。”黄玺说。对具体何时立案的、为何同案犯安逸之、张保华2014年3月就被逮捕、案件已经查清且已获刑,对李玉新、孙建群还在侦查?黄玺没有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在汝南县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拒绝查询,称具体执行由户籍地派出所执行。
询问笔录显示,李玉新家住“汝南县第一高中家属院”。该家属院属西大街派出所辖区。
西大街派出所所长、该所负责汝南县第一高中家属院的民警均表示,没见过李玉新的取保候审通知书。此外,在电话中,李玉新称,他目前正式上班,是“有工作的家属”担保取保候审的,但具体“谁担保的忘记了”。
律师质疑“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
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运生指出,上述案件并不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本案李玉新、孙建群并不符合“另案处理”的条件。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因此,对同案李玉新、孙建群至今还在侦查,“另案处理”疑变“另案不理”。
公诉书中,涉及安逸之、张保华贪污事实的同案犯陈国旺(原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也被注明“另案处理”。对此,黄玺明确表示,对陈国旺没有立案,至于原因,“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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