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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修正:重特大贪贿罪犯死缓减为无期后,可禁其减刑假释

被判死缓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的罪犯,可能连减刑假释的机会都没了。

8月24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减无期徒刑后,采取不得减刑、假释的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严格和控制适用死刑是国际趋势,而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慎用死刑罪名,草案增加上述条款,体现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发挥死刑替代措施的功能。此外,这也与我国严厉惩治腐败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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