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那么在中国古代历史之中,赦免制度对贪官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古代赦免的类型和出现的次数极其繁多,有些出于相对固定传统习俗或制度性规定,有些则纯粹出于统治者的实际考量。赦免虽多,但对于贪官污吏而言,往往不起作用。
1959年,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接过特赦通知书。
贪官,该不该被赦免?
唐代汲取隋朝速亡的教训,在立国之初,简法轻刑,贞观四年天下死囚仅有二十九人。 但《贞观政要·政体》中载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对此类犯罪绝不姑息,“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有唐一代,赦令文书中常将官员贪腐与十恶之罪并列为不赦。
在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宋太祖赵匡胤以忠厚传国,“仁厚绰有三王风”,无论对前朝君主还是本朝官僚阶层,都颇具仁义之风。甚至若干史料称其立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但对贪官,他却坚持严厉打击,认为“官吏受赃者不原”。(《续资治通鉴长编》)大臣钱文敏知泸州前夕,赵匡胤听说当地知州、监军贪赃枉法,于是委托他办理此事,在絮叨了一大堆内容之后,赵匡胤特别强调国家法度不可赦免侵犯民众利益的赃官,“苟一毫有侵于民,朕必不赦”。(《宋史·列传第二十五》)其弟赵光义即位后亦颁布诏书规定,无论中央官员、地方属吏还是州县官员(京朝、幕职、州县官),只要是因为犯赃除名而被发配到各地方的,就算遇到各种赦免,也不能被放还。(《续资治通鉴长编》)
贪官常不在赦免之列,对于反贪人员(监察官员)贪赃枉法的,国家更该严厉打击,不应予赦免。这一点在元朝历史上有明显的体现。《元典章·台纲一》记载,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期间,曾制订法令规定:凡监察官员贪赃枉法者,“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经赦不赦,经减降不减降”。
反贪人员如有贪腐,自然罪在不赦。有趣的是,在明朝,反贪人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过度执法”,也会面临“不赦”的风险。
《明史·刑法二》载,洪武年间,郭恒盗卖官粮案发,涉案官员多被处死。很多不知情的老百姓也买了官粮,却被有司追赃抄家,弄得家破人亡。朱元璋严惩了部分官吏,并恶狠狠地表示,执法不得扰民害民,否则同样罪在不赦:“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朱元璋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很多赦免贪官的例子。《旧唐书·睿宗本纪》中记载,景云二年,因祖先旧宅老树重生,唐睿宗龙颜大悦,干脆大笔一挥,连贪官也统统赦免:“官典受赃者特从放免”。宋代虽然将贪腐列为“常赦所不原”的罪名,但史书中却经常出现“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的字句。
然而这些反例并不能说明古代赦免制度会常常惠及贪官。因为在很多朝代,不赦贪官往往带有制度性的因素,属于常态;赦免贪官则更多缘于统治者心情大好时偶一为之,属于偶然状态。就算皇帝颁布赦免贪官的诏书,儒家士大夫也未必认同,如元代苏天爵就因担心贪官污吏因赦免制度而心存侥幸,故上书言事,批评皇帝太过频繁的赦免。
中国古代为何往往不赦贪官?
中国古代之所以常常不赦贪官,一方面在于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不允许赦免这类群体。
古代王朝的统治往往是儒法并用,儒法的思想资源是统治者考虑“是否赦免”的重要理论前提。从儒家的角度讲,仁政的政治理想,慎刑的政治态度,构成了国家赦免的理由。然而“仁政”的对象是民众,而不是官吏。明代《大赦天下诏》开头即点出了赦免的哲学依据:“天生民而立之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也。”而贪官污吏的贪腐行为以天下为私,恰恰危害了民众的利益,破坏了仁政的理想,慎刑之恩自然无法泽及。
与儒家的“慎刑”不同,法家强调“慎赦”,担心过度的赦免会破坏法的权威,影响社会秩序,这构成了反思赦免制度的一种理据。“慎刑”与“慎赦”之间,构成了一种矛盾。那么,到底要不要赦免呢?《韩非子》中的一个说法,化解了“慎刑”与“慎赦”间的矛盾——“明主治吏不治民”。“慎刑”针对民众,“慎赦”面向官吏。赦免民众,实现仁政的儒家理想;不赦免贪官污吏,目的则在维持一支高效清廉的官僚队伍,实现秩序与权威。从这个角度讲,不赦贪官既是一种关乎仁政的理想,也是一套有用于现实的治理术。
另一方面,古代赦免制度的目的在于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塑造官府的权威,但赦免贪官则会使上述目的适得其反。
查尔斯·泰勒在《世俗时代》中,描述过西方历史上这样一种现象:在前现代的基督教世界,存在某些狂欢的节日,在这些节日里,所有尊卑秩序都将以宗教的名义暂停,人们陷入彻底的狂欢与颠覆。泰勒分析,在前现代社会,职能和尊严并不是平等的,必然有人不满,共同体中存在一种强烈的反结构的倾向,现行结构必须缓解与这种反结构力之间的张力,以达成某种平衡。而这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狂欢与颠覆,就是一种秩序的逆转,是对反结构张力的释放。政治秩序每每在狂欢节日中暂停之后,都仿佛获得了一种原初的重启。其实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也有类似作用。《春秋经传集解》讲赦免是“荡涤众故, 以新其心”,《文献通考》记载宋仁宗曾下诏说“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这里的“新”,不仅仅是某个被赦免者的洗心革面之“新”,还隐喻着整个社会秩序的暂停与重启,是通过“浩荡皇恩”对底层民众反结构力的缓解与释放,以实现社会的团结。而历来底层民众对贪官污吏这类违反规则的既得利益者甚为痛恨,如果这些人进入赦免之列,不仅不会缓解社会对立情绪、树立政府权威,反而会激起更严重的社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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