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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香港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新闻焦点:香港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曾荫权(左)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被廉政公署指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BBC中文网为您介绍这项控罪的背景资料。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香港特区在1997主权移交后仍可保留港英时代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公职人员行为失当(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就是在普通法上的一项罪行。

根据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一项判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所指的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例如故意疏忽职守、滥用公职权力或不履行职务),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并且鉴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关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未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关公职人员因受贿而故意作出有关的失当行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损失,仍然可被控这项罪名。

在香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一项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

曾获罪人士

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曾经有多名现任或前政府公职人员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其中最著名的是前香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他在2014年12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多项贪腐罪名成立,其中包括4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他后来被判入狱7.5年,成为香港特区成立以来因为贪腐罪被判入狱的最高级政府官员。

无独有偶的是,许仕仁正是在曾荫权出任特首期间担任政务司司长一职的。

此外,2003年12月,曾经在香港警队服务26年且屡破奇案的高级警司冼锦华,因接受3次免费性服务而被廉政公署控告3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3年。

2013年6月,另一位前香港警司黄冠豪因为贪图食肆数千元港币的折扣及馈赠洋酒,也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入狱1年。

不过,黄冠豪2015年1月就有关判决提出上诉,并在3月获得法院判决减刑至入狱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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