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这个国庆长假,最火的应该是青岛的那“只”大虾。
38元一盘?不对,38元一只!各大媒体称之为“天价虾”。
38元,一只,是天价吗?谈不上吧,如今38元钱能买什么?
当事店家辩解了:这根本不算贵,因为是“海捕大虾”,还是活的,营养价值很高。
而当事顾客说:听到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
说得没错啊,《价格法》第6条就有规定,商品和服务,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虾的营养价值即使再高,也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不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不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就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政府定价。既然是市场调节,那么只要是有人愿意买,价格高点就不是问题啊!马云的“蝌蚪体”书法作品《话禅》,不是还卖了468万元吗?
但是,作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青岛,在事件发酵之后,有关行政机关迅速对涉事店家作出了处罚告知,包括物价局的“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市场监管局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哎,不是说价格由市场调节吗?怎么又处罚了呢?原来,物价局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的。当事店家,在菜单“海鲜类”标示“海捕大虾”38元,也有海鲜类菜品标注“时价”的,左侧“特色菜”里的“麻辣小龙虾”标价38元,右侧“家常菜”里的“红烧茄子”标价18元。但是,这些菜式和菜价都没有标注计量单位,只在菜单下方“主食”栏以下非常不显著的位置标注了“以上海鲜单个计价”字样。
《价格法》第13条从正面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14条第4项则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法第40条则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就说,当事商家被处罚,不在于“天价”、而在于“标价”。把“海鲜类”菜品的计量单位悄悄藏在菜单别处,消费者即使不事先询问确认,而是误以为计量单位是“盘”或“份”并直接点单,也是受到商家标价方式的误导而产生误解。商家的这种标价行为,就是《价格法》所要规范和处罚的。当然,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商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是说处罚违法行为,就“杀无赦”、“别废话”,“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公众和舆论显然觉得这么处罚“不给力”,有评论认为,这完全就是“强迫交易”,有律师撰文主张这属于“敲诈勒索”,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乃至刑罚。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也有责对此加以处理。连青岛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在事后发布声明,严厉谴责商家“恶意宰客行为”。当事食客在报警时也说明,店家涉嫌以暴力相威胁。但是,派出所却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它对此没有管辖权。那么,店家和顾客的纠纷到底是什么纠纷呢?店家按照38元一只索要价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首先,本案中店家虽然有欺诈故意或强留食客索要价款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说,“不给我五千块钱,我就把你们违反规定用公款吃38元一只大虾的证据寄给纪委”,这才是敲诈勒索。至于“抢劫”,恐怕只是论者以此来表达对“无良商家”的义愤吧。有必要加以详细辨析的是,当事店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事实上,《治安处罚法》、《刑法》上确实有“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规定,文本上的表述是“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关键在于有没有就买卖商品达成合意,一方有没有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交易。比如说,2012年在三亚,食客刚指着池里的鱼问个价:“这个鱼怎么卖”,店家立马手脚麻利地把鱼捞出来,砸地上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食客刚想说理,出来几个大汉,只好收声认栽。这是典型的“强迫交易”。类似的,2012年在洛阳,买家刚问了切糕多少钱一斤,卖家一声“5元1两”,手起刀落,11斤,550元,不买不让走,这也是“强卖”。还有“强买”的,溜达到菜场:“哟,今儿这水果挺新鲜,多少钱一斤?5块,行,给你两块,拿4斤,不给,把你摊给砸了”。有“强买强卖”行为,就可以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如果“强买强卖”,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被追诉判刑了。但是,本案中,看起来,店家愿卖、客人愿买,双方“买卖大虾”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被迫,只是就计价单位形成争议,似乎确实属于民事纠纷。
您可能不以为然,拿着大棍子堵着门不让人走,这还不是“强迫交易”?
这还真不一定。
您想啊,如果遇到一帮吃“霸王餐”的,吃完抹嘴走人,不买单。店家不可能不拦着。食客说你这是限制我人身自由。您一听,有道理啊,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得报警。但是,等警察叔叔赶到,哪怕就三五分钟,人早就没影了。还怎么维权啊?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叫“自力救济”。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咱们得捋一捋。店家的菜单是一种“要约邀请”,就像广告一样,意思是说:“来咱家吃呗,38元”。如果食客说“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那么顾客提的就是“要约”,店家“笑而不语”也好,店小二“哼哼哈哈”也罢,只要店家去做了,那就是“承诺”,合同成立了。这个时候,菜单上写着什么,其实跟最后的合同完全没关系了。如果,店小二直接在账单上记下“海捕大虾一份,38元”,那就完全没争议了。
问题是,如果顾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说过“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店家明确答应过了,而店家则咬死了菜单上写了海鲜以单个计价,它也只承认38元一只,那么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完饭后,店家强迫顾客以“38元/只”结算价款,实际上是强迫顾客违背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只不过,这个“强迫交易”或者“强卖商品”行为,在法律上非常隐蔽。
现在,到了讨论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是否合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
综合来看,当事店家的行为与行政机关、顾客形成了多重法律上的关系。它的价格标示行为违反《价格法》,要受行政处罚;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因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未能成立,而顾客已经吃了这盘虾,应按这盘虾的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店家在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强迫顾客以店家主张的价格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已构成“强卖商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且情节严重的,那就要大《刑法》“伺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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