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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会修改反贪污法

维和会修改反贪污法

前日维和委员会主席巴育上将发表72/2557号公告,将根据法律(包括宪法)打击贪污受贿。为让反贪污委员会顺利工作并设立府级反贪污委员会,因而修改2542年的法令及宪法中关于反贪污的条例并增加2554年第二版本中的相关条例。
1.取消103/12条例,更改为设立府级反贪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须先设立由5人组成的选拔委员会,包括反贪污委员会副秘书长或获得承认的秘书长助理、府检察官、府大选主任、府财产检查办公室主任、府安全指挥中心军队主任。若不足5人,反贪污委员会副秘书长或获得承认的秘书长助理作为选拔委员会主席,反贪污办公室主任作为选拔委员会秘书长。
2.取消103/18条例,更改为府级反贪污委员会的职责:
2.1协调民众与公务员合作,向民众宣传贪污的巨大危害,以减少贪污,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使人民、社会团体都自发地加入到反贪污中来。
2.2认真分析并给反贪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反贪污工作。
2.3认真执行反贪污委员会下达的命令。
3.之前委任的府级反贪污委员会可继续执行任务,但还在进行的反贪污委员会人员选拔暂时推迟,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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