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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议会通过罢免政治家章程

国家立法议会25日以148票支持、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立法院会议关于罢免政治家的章程内容,章程基本上以2006年版本为大纲,确认保留立法议会有权审议罢免内阁部长条款。该项立法议会会议章程今天正式生效。

立法议会议长蓬碧昨天主持「立法议会会议章程」审修会议,审修草案以2006年版为大纲。在审议会议章程第10部分关于罢免职务部分,审修委员会对该部分没有做任何的修改,但立法委员塔匿保留发言权,指如果同意该条款根本就好像是陪坐嘉宾一样,同时也会让立法议会议长和副议长职位动荡不稳。因为2007年版宪法并没有列出罢免的内容。会议章程第14条规定,一旦肃贪委员会将罢免意见提交立法议会,议长必须将肃贪委员会罢免提案作为紧急议题,在30天内列入审议议程,以便将被弹核者罢免。

所以如果议长将罢免提案列入会议议程,被弹核者就可以控告立法院主席违反刑法第157条。反之,如果不列入会议议程,就有渎职之嫌。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成立一个包括19名审修委员、16个方面的委员会各派1名代表,立法院政协代表3人组成的委员会,对罢免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然后再次提交立法院审议。

立法议会会议章程起草委员乃端表示,无法删除有关罢免政家内容的条款,而且立法议员有权起草会议章程关于罢免的条款,这在临时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临时宪法赋予立法委员行使民代和上议员的职责。

肃贪法赋予上议员罢免的权利,可以对17个政治职务进行表决罢免提案,所以起草立法院会议章程并不是为了罢免政治职务,而是为了符合宪法精神。

会议最后以128票支持、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立法院会议章程第10条,而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的动议则被否决。而立法院会议章程最终以148票支持、4票期权、1人未投票的结果审议通过,并从今天开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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