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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跨省贩卖10名女婴,两名江西籍妇女被判无期徒刑

17日从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在龙泉法院开庭宣判了1起拐卖儿童案。两名江西籍妇女因拐卖儿童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5名同案被告人也因同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千元至5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被法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在归案前,共有11名婴儿被2人与相关被告人伙同或各自贩卖。

据悉,被判无期徒刑的两名妇女为58岁的王某某和61岁的黄某某,均为江西省南城县人。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间,王某某、黄某某伙同同案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江西省境内收买多名新生女婴,并携带女婴搭乘事先准备好的出租车至浙江丽水龙泉市,由龙泉籍女子季某某联系买家进行贩卖。其中,王某某、黄某某参与贩卖10名女婴,季某某居间介绍拐卖女婴9名,其他人员均参与贩卖婴儿,其中另有1男婴被同案被告人单独贩卖,共计有11名婴儿被先后拐卖。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婴中,还有1对双胞胎,被贩卖团伙分别卖给了不同的家庭,其中1女婴至今下落不明。

在庭审中,王某某等人表示相关女婴都是因为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都因夫妻多年不孕,想通过领养小孩来圆自己的生育梦想。

2014年8月4日,当王某某、黄某某两人携带1名女婴意图再次乘坐事先准备的出租车,前往龙泉贩卖时,遭群众举报。2人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同案嫌疑人陆续归案。

丽水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中被贩卖的婴儿多数无法查明来源。法院表示,即便查明属于父母自愿出卖,根据现行法律,收买父母自愿出卖的婴儿后转卖营利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对此类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Ν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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