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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庭法官任期缩短 任期从9年减为3年,不可连任

制宪特委昨天会议继续草拟法庭与司法程序一章,主要是有关宪法法庭主席任期和权力。
据制宪小组草拟的第四条文规定,宪庭主席一任3年,不得连任,但卸任后仍为宪庭法官。
另外,第七条文规定,当个人获得宪法保护的权力遭受侵犯,有权直接向宪庭投诉,同时宪庭可以受理。
制宪小组说,国会少数派系应同样获得宪法保护,若在野党领袖发现有违宪作为,可以反对派主席身份直接请求宪庭审理。
对于此点,2550年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有关违宪争议,必须通过国会议长呈请宪庭审理,导致国会少数派遭遇在朝的多数派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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