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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被盗”一审宣判:6人因金融凭证诈骗罪获刑

21日湘西消息,“酒鬼酒1亿元存款失踪案”有了最新进展。1月20日,湘西州中院对涉案的寿满江、方振等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6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寿满江被判无期徒刑,其他5人也全部获刑。

     

酒鬼酒亿元存款“被盗”一审宣判:6人因金融凭证诈骗罪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1亿元存款;方振身为该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等人骗取存款,但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并利用职权提供了帮助。法院认为,上述6人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至今仍有近6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损失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这起案件在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上述6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归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寿满江等人系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从金融机构直接骗取,因此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贤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寿满江、陈沛铭在假释期满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陈沛铭能退赔所得大部分赃款,可从轻;罗光能如实供述、退赔所得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唐红星能如实供述,可从轻;郭贤斌能如实供述、退赔所得全部赃款,且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寿满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沛铭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光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唐红星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郭贤斌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上述6人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2330.04万元、追回的酒(价值558.293376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赃款433万元退还被害人;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它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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