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与妻儿发生纠纷,持刀欲伤妻,反被妻子抢过刀后刺死。记者30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犯罪嫌疑人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案件已生效。
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马某云饮酒后与其妻子被告人马某及其两个儿子在昆明市某乡街道办事处某农贸市场自家店铺内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马某云持刀,马某抢过刀后用刀刺切马某云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云系颈部锐器创致颈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马某在将被害人按倒后,抢下被害人手中刀具,在被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刺杀被害人颈部致死,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且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对马某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妇女在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防止再次遭受侵害激愤杀人的案件。本案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出台后,昆明中院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裁判的第一件案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长期生活在被丈夫家暴的环境中,心理及精神状态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当被害人欲再次对被告人及亲属实施家暴时,被告人奋起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自己的丈夫杀伤致死,属于《意见》中“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形,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给与被告人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行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具体情节区分了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家暴的过程中被告人反抗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这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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