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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4元,双方各承担50%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发布”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2日消息: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规范和调整本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中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居住房屋买卖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等收取标准如下。

一、收费范围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无需缴纳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标准和对象

1、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9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18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非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18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非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18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其他事项

1、在建工程转让,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房屋类型,分别按照上述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的新建房屋买卖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2、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征收和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14号、沪财综﹝1997﹞53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的通知》(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同时废止。《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4﹞155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沪价费〔2015〕1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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