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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被银行客户经理“借用”,山东5村民拒还贷遭刑拘

截至8月28日,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镇的鲍言革等5名村民仍被关在成武县拘留所。半个月前,他们和闫乾坤等另外6名村民被一辆中巴车拉进了成武县拘留所。

成武县汶上法庭负责人称,这5人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还贷款而被司法拘留。村民则称,他们近百万元贷款被原南鲁镇信用社客户经理臧林峰截留挪用,他们未拿到贷款,故不愿还款。

据悉,臧林峰已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曾被警方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刑拘,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捕。

贷款被银行客户经理“借用”,山东5村民拒还贷遭刑拘

                  臧林峰给闫乾坤出具的“借条”。

【事件

申请7万却多贷出8万

南鲁镇的11名村民8月11日凌晨坐火车前往北京。两天前的8月9日,成武县信用联社(2014年5月改制为成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起诉闫乾坤的案子刚开完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闫乾坤家住南鲁镇闫堂村。2014年初,他准备在济南一处工地与朋友一起包工,但手头资金不足,便想到南鲁镇信用社贷款,“当时准备贷六七万元”。

当年3月14日,闫乾坤和朋友一起来到南鲁镇信用社,找到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臧林峰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两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

按规定,信用社工作人员要到贷款人家中核实其还款能力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但当年3月16日上午,在还未见到调查人员时,闫乾坤就接到了臧林峰的电话,“他说贷款已经申请下来了,让我去拿钱”。闫乾坤立即赶到信用社,见到了臧林峰。

谈话录音显示,臧林峰多次称,他给闫乾坤多贷了8万元用于信用社内部周转利息,“最长一个月的时间还上”。闫乾坤要求臧林峰以信用社的名义给其写一张收条做证明,臧林峰称,“以我的名义就可以了,比信用社的名义强”。

但之后臧林峰又称这8万元钱用于信用社内部转账,“因为得转两个(贷款)户到期的款”。臧林峰多次明确告知闫乾坤,多贷出来的8万元是信用社使用,并让其放心,不会把他弄进“黑名单”。

闫乾坤问臧林峰,“你们信用社利息还用转吗?”“收不上来的,超3个月了,来不了的这都是自己人,都认识,不然不会给他们转”,臧林峰回答称,“主要是转这个贷款,才多弄的这个钱。”

闫乾坤还问臧林峰为何不到他家里去调查,臧林峰称,“调查啥,信用社都知道自己用的钱,又不是你们用的钱,这都是说好的,要不然也给你们办不了”,“这都是给主任说好的”。

当天,闫乾坤的银行卡转入15万元。闫乾坤称,基于对臧林峰客户经理身份的信任,他签字同意臧林峰取走8万元,将7万元钱用在济南包工。

臧林峰给闫乾坤写的“借条”显示:“今借用闫乾坤贷款捌万元整,用于信用社偿还利息”,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

闫乾坤被要求先承担15万元的利息,但两个月后臧林峰仍说信用社还未周转过来,8万元需再用一段时间。又过了一个月,闫乾坤仍未拿到那8万元,“信用社主任王忠旭说找臧林峰说说,尽快还给我,第三个月的利息让臧林峰还”。

但又过了段时间,臧林峰失联了。

贷到了款但未见到钱

闫乾坤后来了解到,从臧林峰处贷款出问题的并非他一人。南鲁镇李堂村村民刘启平,因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3月经中间人介绍通过臧林峰贷款30万元。

提交贷款所需各种证件后,刘启平始终未等到银行的调查人员。“几天后他(臧林峰)直接让我带着担保人去信用社取贷款”,刘启平称,“当时银行让我办了一张卡,办好后臧林峰说他替我操作,就把银行卡要走了,后来又说卡先不给我了,信用社转账需要几天。”

刘启平认为臧林峰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但之后他多次找到臧林峰,后者均称钱还没转过来。至今,刘启平也未见到这笔30万元的贷款。

2014年2月23日,成武县信用联社将刘启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2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刘启平又去找臧林峰,“他说贷的款让他们挪用了,用于信用社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和应急利息”。

2014年6月24日,臧林峰又给刘启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用刘启平30万贷款归还马庙村马进秋贷款30万元”。刘启平了解到,有人替他还了4万元贷款,“不是我还的,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成武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刘启平贷款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刘启平在法庭讲述了前述贷款经历,至今未见到30万元贷款,“原告从贷款到现在也一直没向我催要过该笔借款”。

刘启平出示了臧林峰给其出具的欠条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2013年6月23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

村民还贷资金被截留

臧林峰还被村民指控截留村民还贷资金。鲍春雷的父亲鲍言革就是其中一位。

鲍言革和同村的鲍加付曾于2013年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元。鲍加付的儿子称,贷款成功后,他们发现做生意只需要7万元,就将剩下的两万元还给了臧林峰,“他是信用社副主任,我们通过他贷的款,他说还给他就行,他再帮我们还到柜台上,还给我们打了收条,我们就直接把钱还给他了”。

鲍言革家属给记者提供的“收条”显示,“今收到鲍言革贷款(现金)贰万元整,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贷款到期后,鲍言革通过信用社柜台将剩余7万元贷款还清。

“当时我们也不知道这两万元有没有还,直到信用社把我们起诉了,才知道臧林峰没把这两万元还给信用社”,鲍加付的儿子称。

鲍言革家属称,被起诉后,他们曾拿着臧林峰写的收条找到南鲁镇信用社负责人,“他们说这两万我们不用管了,他们帮我们往上报”。收到传票后,鲍言革及鲍加付又找到信用社负责人,对方称,“法律程序得走,但你们放心,不找你们要钱”。但鲍言革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让其偿还剩余的两万元贷款。

李园村村民李福光的情况和鲍言革相似。2011年10月份,因生意需要,他通过臧林峰在南鲁信用社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2012年他还了20万元,几天后,臧林峰催他还另外10万元,“那天我到时信用社已下班,在二楼的办公室找到了臧林峰,他说让我把钱给他就行了,他次日上班替我还,我把钱给了他就走了”。

但到了2013年4月,李福光接到了信用社的催款电话,让其还10万元贷款,他就又找到臧林峰,“他说当时临时用我的钱周转了一个周期,还没来得及给我还,让我不用担心,他给信用社说一下”。

臧林峰给李福光写的“收条”显示,“今收到李福光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含利息,记者注)。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15日。

半年后,李福光又接到信用社催款电话,他再次找到臧林峰,“他说挪用我的还款去还了别人的贷款,还没周转过来”。臧林峰又给李福光写了个书面说明,称“今挪用李福光贷款10万元整。使用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

此外,南鲁镇李楼村村民李保收贷款15万元,通过臧林峰提前还款3.9万元被截留;李园村村民李全印贷款20万元,通过臧林峰还款20万元,有10万元被截留。

记者核实到的上述10笔贷款中,共计99.9万元被臧林峰截留或挪用。多名村民表示,臧林峰并未向他们承诺允许其使用贷款会有什么好处,“不但不给我们利息,还要我们还多贷的款的利息”。

挪用他人贷款充“坏账”

2014年9月份,闫乾坤等多名贷款村民已联系不上臧林峰,便到成武县公安局报警。几天后,闫乾坤得知成武县农商行已向警方报案,指控臧林峰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臧林峰已经被刑拘。

成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2014年7月7日,原南鲁镇信用社工作人员带着村民刘启平的贷款手续来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臧林峰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违反贷款发放规定,不认真调查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编造借款人、保证人虚假资信等情况,给县农商行造成重大损失,警方随即对此立案调查。7月11日,臧林峰被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介绍,他们主要针对农商行报案称臧林峰未按规定核实贷款人、担保人资质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臧林峰对其发放贷款的部分贷款人、保证人的资质未进行核实或核实不准确,他们于8月6日提请检察院逮捕臧林峰,检察院于8月1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不予批捕。警方于8月16日按规定对臧林峰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警方曾向成武县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但检察院未支持起诉。2015年2月,警方对臧林峰解除监视居住,“目前来看,对他的调查也只能到这里”。

该民警介绍,对于贷款被汇入贷款人账户之后被臧林峰使用的情况,属于贷款人与臧林峰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农商行向贷款人追偿后,贷款人可再向臧林峰追偿。对于闫乾坤所称的其掌握的录音,该民警称,他们曾多次找闫乾坤要该录音,但其始终未能提交。

另据知情人介绍,臧林峰被抓后曾向警方供称,为了不能出现非应计贷款和利息,他用刘启平的30万元贷款归还马进秋名下的贷款,用范伯燕的9万元归还张先玉名下的逾期贷款,马进秋、张先玉名下贷款的第一责任人都是臧林峰,剩余资金都用于归还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非应计贷款和利息。

随着贷款陆续到期,村民们一个接一个被成武县信用联社告上法庭。这些村民认为身为客户经理的臧林峰,以信用社内部利息及贷款周转需要为由使用他们的贷款,理应属于臧林峰的职务行为,自己并未全部或部分使用这笔贷款,因此拒绝偿还。

记者在南鲁镇走访了解到,鲍楼村、西李楼村等多个村庄的多名贷款人因未执行法院的还款判决而被法警抓走,有的村民在交了一部分贷款后获释,后因未能还清再次被抓。这些村民均通过臧林峰贷款,贷款情况相似。村民们反映,他们统计到的有10多个人、100多万,还有很多人因不愿还款担心被抓而离家出走,也有人认倒霉把贷款还了。

5人因逾期拒缴案款被抓

鲍楼村村民鲍加全2015年8月被判偿还9万元贷款。鲍加全妻子李玉琴称,法警到他们家抓捕鲍加全之前,他们家不知道鲍加全已被告上法庭,未曾收到法院传票,也不知道何时开的庭。

李玉琴介绍,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20余人到其家中搜寻鲍加全,鲍加全当时正在外地做生意,此后再未敢回家。8月10日,鲍加全听说多名村民要进京反映情况,便回到成武县,未及与家人见面,就和其他10人一起坐火车进京。

此前,多名贷款人已多次到县信用联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信访局、菏泽市信访局及银监会、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银监会反映情况,但都没有结果。

8月11日上午,11人抵京后到国家信访局递交了材料,随后被成武县政府人员劝回。

8月13日中午12点多,一行人上了一辆15座中巴车,经过近10个小时的奔波后,中巴车回到成武县,开到了成武县拘留所。11人在拘留所等了一个多小时,核实完身份后,鲍加全、鲍言革、李保收、范伯燕、刘艳平5人被司法拘留,其余人员被允许回家。

村民认为这5人系因进京反映问题才被抓,汶上镇人民法庭负责人对此予以否认。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5人的案件均已判决,且他们均未上诉,逾期未缴案款,成武县农商行已申请强制执行。在多次下达执行书等法律手续后,他们仍拒缴案款。8月13日,法庭接到举报,称该辆中巴车上有5名被执行人,因此将车上人员带到拘留所,核查完身份后将该5人司法拘留。对于线索来源,该负责人称属司法秘密不能透露。

【回应

银行:相关问题系个人行为

现成武县农商行南鲁支行负责人、原南鲁镇信用社主任王忠旭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臧林峰系原南鲁信用社客户经理,因其于2014年新增6笔不良贷款116万元,于2014年7月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

王忠旭称,发放贷款,客户经理需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及其担保人进行调查,对有偿还能力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当时臧林峰的身份是南鲁信用社的客户经理,给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是其职责。

王忠旭称,客户申请的贷款批下来后,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柜台办理贷款入账手续,信用社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借款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并由借款人在“贷转存凭证”上签字确认,贷款资金入账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使用。还款时,借款人可将资金存入其名下个人账户由系统扣划,也可由借款人持现金到柜台当面归还,柜员当面打印还款通知单交还款人,还清贷款本息的还将退还借据。

他表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将依法诉讼、依法清收,谁承贷谁还款,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从来没有让臧林峰或其他职工用客户资金作为信用社内部周转,谁借款谁还本付息,也用不着周转”。对于闫乾坤提供的录音中,臧林峰称他的行为经过主任同意一事,王忠旭回应称,“臧林峰的录音、收条、借条之类的问题,属于其个人行为。如果臧林峰截留村民的贷款或还款资金,属犯罪行为,我将向总行汇报,移交公安立案查处”。

法院:抓人属正常执行程序

汶上镇法庭庭长魏震良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成武县信用联社向他们起诉后,他们已依照法律程序通知所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放举证通知书,告知被告人有举证反驳对方的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魏震良称,被起诉的贷款被告人中,90%以上都没到庭应诉。部分受访村民表示,他们没收到开庭通知,对此,汶上镇法庭负责人称,他们对所有案件都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另有部分村民认为自己没用钱就不需要还款,故未到庭。

魏震良称,“按照法律规定,拒不到庭应诉的,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审判”。他表示,如果村民认为自己没拿到钱、不应该还款,可以在法庭上提交相应证据,经审查如发现其中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法院将把有关案情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但因大部分贷款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质证,法庭只能根据信用社在庭上提交的证据审判,“有的村民提交的是臧林峰个人签字的借条,这种情况属于私人借贷行为,并不影响信用社向贷款人主张还款权利”。他称,他们对拒不缴纳案款人员的抓捕属正常履行执行程序。

成武县法院副院长周生勇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贷款村民如不服汶上镇法庭的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提起上诉,错过上诉期后,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如申诉期也已错过,可以向检察院民刑科提交能够充分证明原判有误的证据材料,经检察院审查后,做出是否支持其抗诉的决定。但新的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原判决仍然有法律效力。

8月26日,记者多次拨打村民提供的臧林峰手机,均提示空号。成武县农商行南鲁支行负责人称,他们也无法联系上臧林峰。记者从汶上镇法庭获悉,臧林峰曾因借民间高利贷未能偿还被司法拘留,但法庭未透露其具体借贷时间及金额、拘留时间等细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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