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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能量饮料企业经查存在禁止商店销售对手企业產品行為 商业竞争委员会批准送交检方提诉

商业竞争委员会批准向最高检察院送交资料,由检方负责起诉大型能量饮料企业家,因為这些企业存在垄断行為,禁止商店销售对手企业的產品,涉嫌违反商业竞争法第25、第27项条款,恐面临3年有期徒刑或600万銖罚款,或两者并罚的处罚。此前的指控直到期满都未曾提起诉讼,这次须关注检察院是否会提起诉讼。此外,商业竞争法修订版将於26日提交内阁审议。

         

大型能量饮料企业经查存在禁止商店销售对手企业產品行為 商业竞争委员会批准送交检方提诉


商业竞争委员会訕迪猜透露,近期委员会会议在商业部长阿披拉迪女士的主持下,同意通过向最高检察院送交资料和证据,由检方起诉能量饮料企业巨头,因该企业雄踞市场,市场份额佔比最大。根据1999年商业竞争法条例,若经调查小组委员会核实,大型企业确实存在禁止商店销售竞争对手產品的行為,可视為以不公平手段限制商品交易,违反第25、第27项条款规定,即禁止垄断、削弱竞争、限制竞争或协议定价。一旦罪名成立,该企业可能会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600万銖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倘若反復违法,则须当心处罚加倍。

目前商业部国内贸易厅正在準备相关事宜,如果检察院同意,将向法庭提起诉讼;反之,商业竞争委员会有权向最高检察院提出反对意见,直到可以起诉為止,因此须跟踪事态发展。此前曾提出指控,但最高检察院直到过期也未曾提起诉讼,该企业家即使真的存在不公平竞争行為,也无需接受惩罚,但这次起诉的有效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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