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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委员会下令: 武器、爆炸案移出军事法庭管辖

维稳委员会凭借临时宪法第44条款赋予的许可权,下令将军事法庭管辖的部分类型案件,转移给司法法庭审判,包括与违反刑法第112项条款有关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维稳委员会下令:  武器、爆炸案移出军事法庭管辖


12日;政府公报公布维稳委员会关于将所属军事法庭的部分类型案件转移至司法法庭审批的55/2559号命令。 依照陆军部和维稳委员会在2014年5月20日下令使用戒严法的命令,维稳委员会规定在境内和戒严法期间发生的部分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判,该命令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大部分民众配合良好,因此维稳委员会认为戒严应该有所缓解,应该给民众更多自由权利,于是维稳委员会在2015年4月1日下令解除戒严法。

过去两年国家的秩序有明显好转,大部分民众积极配合国家改革进程,包括之前完成的新宪法全民公投,维稳委员会认为应该放松更多政策,让各方都能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并且得到即将颁布的新宪法机制的保护,因此维稳委员会凭借临时宪法第44项条款赋予的特别权力,颁布以下命令:

1、违反维稳委员会第37/2557、38/2557、50/2557号命令的案件、由军事法庭负责审判的部分类型案件,包括非法持有武器、子弹、爆炸物案件,交由司法法庭负责审判,但军事法庭章程规定的有权审判的案件不包含在内。 从命令生效起实施;
2、官员须服从维稳委员会关于维护国家秩序的第3/2558号命令,以及关于打击和预防破坏国家稳定的犯罪行为的第13/2559号命令。
3、在合理情况下,总理可向维稳委员会提议修改命令;4、该命令从政府公报颁布起当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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