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中国公民,现年64岁,93年进入一家台资公司做技术主管工作近20年(其中在该公司中国厦门工作10年),2002年被公司以委派指导工作的名义派往该公司的泰国分公司工作,现已在泰工作十年时间,泰国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办理了在泰工作证),养老保险也只按我工资的一部分缴纳(我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但公司只按2000元缴纳),请问1..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违法?对员工而言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2,泰国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多少?(单位及个人),离开泰国养老保险退保时是什么政策?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所有金额是否全部都退还给个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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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国公民,现年64岁,93年进入一家台资公司做技术主管工作近20年(其中在该公司中国厦门工作10年),2002年被公司以委派指导工作的名义派往该公司的泰国分公司工作,现已在泰工作十年时间,泰国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办理了在泰工作证),养老保险也只按我工资的一部分缴纳(后来发现我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但公司只按2000元缴纳),因我身体好又是公司技术骨干长期是单身一人,一直是以公司为家,所以公司原承偌我可以干到我自己不愿干为止,现因公司人事变动突然要求我离职走人(名誉为退休),但出具了正式行文的加盖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签名的退休通知函交到我手中,退休通知函列明按泰国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工龄在8年以上按月工资的10个月进行赔偿条款内容以及公司集体会议决议的另给予我两个月工资额度的赔偿条款内容(没有注明金额多少),后我经要求公司才将注明计算出具体金额的退休通知函再次下发给了我,但拿到后我发现公司在计算10个月的月工资补偿时没有足额按工资基数计算,有一项工资基数违法不愿补偿而少给我计算了1万的补偿金(只补偿了人民币发放的工资基数未补泰铢发放的工资基数),交涉未果,公司说如果给了你少算的这1万元补偿,那么就要取消退休通知函中那个集体会议决议的两个月工资补偿的1万元作废不补,并又修改了一份这样的通知函给我,请问公司行文下发给员工的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关通知函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否可以随便更改?(即前面公司第一次已行文下发到我手中的退休通知函上所形成或注明的所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要求补足公司少算工资基数的赔偿部分而公司则要取消集体会议决议增加两个月工资补偿的1万元的第二次修改函是否生效?我是否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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