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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纪委:错位的情感成为领导干部犯罪的催化剂


近期在中国各级纪委通报中高频率出现“通奸”一词。广州市纪委常委梅河清2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谈及该问题时指出,错位的情感往往成为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催化剂。
  梅河清认为,中纪委、广东省纪委对一些违纪官员通报中使用“通奸”词语,是指领导干部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可归类为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各级纪委查办案件中存在一个共性特点:“错位的情感”往往成为一些干部走向违法违纪的催化剂,这其中包括贪恋女色、玩弄女性、通奸,以及包庇、溺爱亲属犯错等等。而在广州市所查处案件中,也存在权钱交易与权色交易相互交织。
  梅河清说,虽然在国家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对通奸做定罪规定,但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国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干部不仅要守国法、更要守党纪。
  据广州市纪委通报,今年1至6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53件465人,其中,要案93件95人;立案数同比上升45.7%,要案率达到20.5%。所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要案是通过配偶、子女等亲属或利用情妇进行“曲线敛财”。
  梅河清指出,据中纪委下发的相关规定,干部利用特定关系人敛财等同视为领导干部受贿。对防止腐败“家族化”应予以高度重视,管好自己的“身边人”是对亲人最深切的爱。他说,“我们要增强党员干部的敬畏意识,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要把欲望关进道德笼子里。因为人都有欲望,如果没有道德的笼子,欲望就会泛滥,这种泛滥的欲望所支配的行动就会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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