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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水集体谈判 劳资关系摸石过河

现有的劳资关系难以在一夜之间改变,因此新条例实行之后,政府和劳资双方都必须切实履行条例的规定和精神。

广东试水集体谈判 劳资关系摸石过河

广东省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实施名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新制度,建立集体谈判框架,以解决及避免雇佣纠纷,届时雇主与雇员均将受惠。对省内厂商来说,新一年的前景理应不俗。
广东省是全国罢工事件最多的省份。非官方数据显示,中国的罢工事件当中,逾三成发生于广东的制造业界。长期以来,工人一旦有所不满,即以罢工为表达诉求的首选方式,而往往在罢工开始之后,劳资双方才展开谈判。
罢工是“双输”的方法。工人损失了薪金,也有可能遭到雇主报复。雇主则要蒙受生产力及利润的损失,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即使罢工结束后,生产力和利润仍会继续下跌。但若双方能在良好的机制下谈判,这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重要之处,在于其针对集体谈判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包括展开此类谈判时必须遵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列明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工人和工会可以要求雇主参与集体谈判,雇员也可以要求工会与雇主接触,发起集体谈判。如果逾半雇员提出此要求,工会则必须行动。
与国际惯例一样,雇主在谈判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公司资料,而劳工代表将受到保障,免受雇主报复。
新条例实施后,雇主将可以与雇员就提高生产力事宜展开谈判(例如技术培训或弹性加班安排),并培养雇员对企业的忠诚度。谈判制度若运作良好,并得到劳资双方信任,也可以减轻政府压力,无需以一刀切的方法为受剥削的工人出头。
国家劳工法律没有周全的集体谈判条文,但大部份省份都已在本地落实条例,填补这个不足。这些地方条例提供了参考,国家可以借此建立更连贯、更有效的全国法律框架。
新条例也就谈判失败的善后制定了程序,首次建立了调解机制,设立委员会负责调解劳资纠纷。不过,调解委员会若要充份发挥作用,必须拥有更大权力。
其他领域也需要顾及。新条例显然未有提及所谓“劳务派遣工”(由派遣机构派出的临时工)的权益。然而在广东许多企业中,此类工人占据劳动力的比例十分可观。新条例也未有提及多企业集体谈判(又称多部门集体谈判或区域性集体谈判);这种谈判框架可以节省劳资双方谈判的时间,提高谈判效率。统一各家公司的工作环境,也有助减少员工跳槽情况。
未来几个月将十分关键。现有的劳资关系难以在一夜之间改变,因此新条例实行之后,政府和劳资双方都必须切实履行条例的规定和精神。
新条例赋予政府一个积极的角色,由官员提供调解服务,令集体谈判顺畅进行。但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政府也可能更决断地介入。如果政府实践条例时未能酌量放手,有可能出现当局武断干预的情况。工人和工会若寻求推进集体谈判,也有可能受到雇主纪律处分,由此加剧劳资纠纷,与条例的本意背道而驰。
在中国,雇员工资持续上涨,情况也理应如此。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最近一项研究显示,尽管中国工人工资持续大幅上涨,但真实工资涨幅仍落后于产出增幅,因此工资仍有上涨空间。工资提高将有助刺激本地消费市场,减少中国对出口的依赖,由此减轻全球经济动荡对国家的影响。
工资涨幅应根据市场供需原则商定,而非由政府制定。如此一来,双输的局面就可以转化成双赢的结果。要习惯集体谈判的模式,就好比“摸着石头过河”,但这可能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途径。
本文作者为国际劳工组织助理总干事兼亚太地区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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