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侵害商标权一案,今天下午,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原告申请的“临时禁令”,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
针对被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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