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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黑客掌握19万张银行卡,用电邮攻破招聘网盗取信息

5月15日,公安部公布了防范经济犯罪10大典型案例。这10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造假等多个经济犯罪类型。摘选了部分典型案例 ,给广大读者提防经济类犯罪侵害提供借鉴。
                 

18岁黑客掌握19万张银行卡,用电邮攻破招聘网盗取信息



一、黑客叶某网上盗刷银行卡案

       2013年7月,多家商业银行连续发生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涉案客户近千名,涉及中国多个省市,引起广泛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经深入排查,一个以叶某为首的特大黑客网络攻击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犯罪网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叶某自编多个黑客软件,先从各大网站窃取用户电子邮箱和登陆密码,并自动筛选密码为6位数字的邮箱(银行登录密码和取款密码一般为6位数字);又用黑客技术攻击某招聘网站,窃取与前述邮箱所对应的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息;再在各商业银行网银或手机银行登陆界面,用前述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登陆,登陆成功的即自动提取帐号、余额等信息,从而完成了对银行卡信息“四大件”(帐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登录密码)的收集。二是网上中介人员层层转卖叶某窃取的大量银行卡信息。三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银行网上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支付漏洞,行内称“通道”,用叶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大肆盗刷或转账牟利。

       201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抓捕行动,抓获叶某(18岁,记者注)、谭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11台、POS机13台及大批涉案物品。在主犯叶某的电脑中查获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其中“四大件”齐全可以直接网上盗刷的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亿余元。另外查获8个使用“易语言”编写的批处理软件和手机木马黑客软件。

       该系列案件犯罪手法新颖,所有作案过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对金融秩序、银行卡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银密码或手机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应与电子邮箱密码等常用信息区别设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九州源公司“黑股票”案

       2013年底,深圳证监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线索称:位于深圳前海的深圳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证监部门批准,致电投资者,以“公司三年内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为名出售原始股,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犯罪。经侦支队立即组织侦查,并于2014年6月12日抓获张某州、池某艳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扣押公司宣传资料等书证物证一大批。

       经查,张某洲等人于2013年5月在深圳前海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深圳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通过电话联系投资者、组织召开上市说明会进行公开、虚假、夸大宣传,以公司三年内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为名,以股权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以3.8元或1元每股的价格出售公司原始股,被骗投资者50多人,涉案金额460多万元。为更快更多地获利,张某洲等人又成立长白森、福运恒珠宝两家子公司,从事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被及时查处,被骗人数及金额较少。2014年9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警惕各类非法证券活动,自觉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要相信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避免上当受骗。如果股票发行或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等方式大肆“招揽生意”,就要注意其是否已经证监会核准,是否属于非法发行的“黑股票”。投资过程中遇到不明问题,应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咨询。

三、方某等人“加盟代理”合同诈骗案

       2012年,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方某等人利用“加盟代理”为幌子进行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期间发现同类案件较多,于是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先后打掉从事此类诈骗活动的公司17家,逮捕犯罪嫌疑人19名,受害人共计400多名,遍布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1530万元。至2014年12月,该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各被告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1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些不法分子的大致作案流程为:

       (一)借用他人身份证,通过代办公司代办,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多家公司。

       (二)以本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招收区域加盟代理商销售产品为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夸大产品功效;并按照从网上购买的客户资料,打电话向客户介绍公司并推销公司产品,邀请客户参加产品推介会。

       (三)骗取客户信任后,诱使其与公司签订区域加盟代理合同,成为“加盟商”;再将从别处低价购买的产品,改换名称和包装,加高价销售给加盟商;等到加盟商发现被骗要求退货时,就将公司关闭、注销,逃避责任。

       (四)再成立一家新公司,并更换产品名称及包装,防止原公司加盟商找到他们,采取上述手段继续骗钱。

       办案民警提示有投资“加盟代理”意向的群众,选择合作伙伴时,要仔细考察对方公司及所代理销售的产品及服务,切莫轻信所谓“国际一线品牌”、“市场前景广阔”等虚假宣传,不要轻易缴纳高额“保证金”或购买大批产品,以免上当受骗。

四、邓某等人“P2P”非法集资案

       2013年5月至11月,邓某等人打着“P2P网络借贷”(即个体与个体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直接借贷)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与群众签订所谓“电子借款协议”的方式,向1300余人非法集资1.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邓某等人主要犯罪手法为:一是设立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高息返利。他们在互联网建立“东方创投”P2P网贷平台,公开宣传“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承诺给投资人月息3.1%至4.0%不等的高额利息,通过互联网宣传、电话联系及投资人相互介绍等形式,吸引各地客户在其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二是虚构借款项目融资,资金自融自用。邓某虚构短期拆借、房产及车辆抵押等借款项目,将伪造的抵押合同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客户选择;并以保护借款人隐私为由,隐去借款人真实身份,使投资人难以了解真实情况。所募资金均由投资人直接转款至邓某私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被邓某擅自更改用途,用于购买商铺及支付前期投资者本息。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借贷领域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P2P”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被一些时髦概念所蒙蔽。那些缺乏实际经营内容、靠“拆东墙补西墙”维持的资金骗局,迟早要崩盘,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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