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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自买自卖挣返款 刷单获利800万元为何定他诈骗罪?

从最早的以刷单为幌子诈骗网民,到后来网约车司机刷单骗补贴,直至现在频频发生的刷单交易诈骗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电商平台,金额日益增加,危害越来越大。原本是电商平台用来帮助顾客区分商店等级、或者商业企业砸下投资人的真金白银试图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搏命之举,都能被善于钻空子的不法人员找到漏洞并发展为产业。他们当中颇具代表意义的前电商邓跃光已因诈骗罪被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与此有关的争论并未停止:按照事先已经确定了的规则,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补贴,究竟是刑事犯罪中的诈骗,还是民事纠纷中的不当得利?

开网店自买自卖挣返款 刷单获利800万元为何定他诈骗罪?

从最早的以刷单为幌子诈骗网民,到后来网约车司机刷单骗补贴,直至现在频频发生的刷单交易诈骗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电商平台
案情
每天刷5000单
每天获利15万
坐在北京二中院刑事审判庭被告席上的邓跃光一直觉得自己委屈:我是一直按照他们的规则干的,最多也就是个民事纠纷,怎么会告我犯了诈骗罪?
在10个月的时间里,他在某电商平台上“自买自卖”,然后利用获取奖励券虚假交易,再骗取货款,总价值达到800万余元。
“我的这些钱肯定是取之不义,这些事情都是我干的,扰乱了平台的正常秩序,但是我确实不知道我触犯了刑法。我用的都是钻石账户给商品好评,这相当于给平台做广告。”邓跃光说。
邓跃光的行为,在日渐大手笔的刷单犯罪中颇有代表性。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算得上是至今仍然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的“互联网+”时代中一个迈不过去的坎:为了获取客户,乃至增加客户的黏稠度,无论商户还是为商户提供空间的电商平台,都要砸进大量资金推广,其中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直接让顾客们感受到实惠——也就是返利。这也正是邓跃光和他的“同行”们的获利、以致在商海大潮中生存所需的漏洞。
公诉机关指控说,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邓跃光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奖励券并使用奖励券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电商平台返还商家的货款共计800余万元。
所有电商平台都有明确的规则:不允许商家自买自卖自行刷单,但是邓跃光还是发现了其中的漏洞。
庭审中,他提到最早提示他“刷单”漏洞的,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她在我的网店里买大量的公交卡套,在我的网店里把每种花色都点了一遍,但是她在后台告诉我,只要给发一种花色就成。她解释说,选择多种商品,然后再给好评,就能从获得平台返还来的奖励券,她可以用奖励券去买东西。”
“用奖励券买东西!”一语点醒了梦中人。邓跃光说,当时他的生意不好,看到这句话后突然反应过来,按照这样的规则,只要用最高级的买家账户刷单,返还的奖励券足以在支付了平台服务费之后还有剩余。
于是,他在淘宝上买了好几千个钻石级账户,分给手下的员工,从他自己的商铺里购买商品,假买家们通过假交易获得的奖励券,再另外通过别的交易换取现金。按他的说法每刷一单,大约可以从电商平台获利32元左右,多的时候他每天刷单5000单,每天获利大约15万元。
经过审理,邓跃光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观察
刷单诈骗随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
邓跃光的做法,在日渐疯狂的“互联网+”生态中,其实有不少后来人。
与他的做法基本“前后脚”,2015年8月,陆某开始在朋友王某经营的水果店大量刷单,凭空获利。
在这些虚假交易当中,他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王某的水果店支付200元,付款后不仅所付款项能够退回,而且水果店还会额外退付70元。店主王某说,他的水果店接入了移动支付,并参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起的返利活动,顾客在买水果时通过手机付款,支付平台向顾客提供返利。
原本是平台要增加使用客户的人数,水果店也可实现销量,消费者也直接受益。但是却被人钻了空子:王某发动店内员工、朋友、老乡,通过微信朋友圈,让朋友在指定时间段刷二维码,将200元钱支付到自己店里账号上,骗取返利后将再归还“客户”的钱。这种极隐蔽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使用,2000多次虚假交易就骗取了第三方支付平台26万多元。
同样是在这段时间里,网约车平台也开始明显为刷单所苦。本来是要在真实约车行为的前提下补贴给乘客和司机的巨额资金,被刷单软件轻易套取。
去年2月,海淀区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最早起诉了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的被告人常某,此人在2015年短短几个月,通过刷单软件,虚构打车交易,将从网约车平台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控制下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提现完成套现,在短短几个月内,通过刷单非法获利1万余元。
这段时间里,滴滴公司的后台监控数据发现,有很多订单通过优惠券支付,司机接单频率很高,而且每单金额都恰好和优惠券相等或略高,乘客下单使用的手机号IP地址相同,手机IMEI串号相同,通过观察订单司机的行驶轨迹,下车地点均为虚拟。滴滴公司于是报了警。去年五月,常某被海淀法院判刑6个月。
趋势
从刷单骗劳务费到刷单骗网店等级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和网安总队了解到,涉及到“刷单”问题的犯罪,最初一般局限于简单的刷单诈骗,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日益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刷单”本身也有了质的变化。
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十支队反电信诈骗专业民警介绍,最早的刷单一般是假称为网店刷单赚取劳务费,诱使网民以自身资金购买某种并不存在的货品,前几笔小额交易,会在网民支付后立即退款,并给予一定所谓的“劳务费”,在后期受害者支付了大额款项后,骗子突然卷款消失。
这一类骗局之所以有如此大的诱惑性,是因为“刷单”本身的确真实存在,而且对相当多的网店店主们来说,也是个迫切需求。正是这个“需求”,让上钩的网民们觉得“它具备相当大的合理性”。
在淘宝经营网店多年的店主高先生告诉记者,网店评级是按照交易单数,交易单数越多,评级越高。“网购的顾客选择店铺,一定会找评级高的,经营时间长的,否则会对交易过程不放心,对产品质量有担忧。”他说,实际上对于经营时间很长的店主而言,并没有通过刷单去提升评级的需求,顾客只要看这个店开设了很久,商品一直在售,而且也有正常评价就足够了。但是对于新开的店铺,“刷单”是个很难抗拒的诱惑。
邓跃光在庭审中,也对电商平台大张挞伐了一番。“我们的上级叫‘店小二’,经常给我们排名,只有排名靠前才能享受资源,在平台搞活动的时候,把店铺往前排。要是店里东西卖不出去,‘小二’什么资源都不给我们。可是新品上市,要是没有评价,就一直没人买,我们只能自买自卖,先弄几个评价,才能吸引真实客户购买。可自买自卖一旦被发现,就得被罚款。不刷单,有排名系统逼着,刷单,就可能会被罚款,我们也两难啊!”
解读
定罪关键词:“虚假交易”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认为,邓跃光诈骗案属于典型的诉辩分歧案件,一般来说庭审交锋会较为激烈。
站在辩方立场上,他和其他刷单的人一样,都是利用既有规则的漏洞实施了他们的行为。“规则是提前定好的,他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绕过了系统的限制,但是也在规则范围内,获取的利益。若是要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上,这样的行为似乎也可以归类为民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而邓跃光在庭上,则屡次强调“给了商品好评才能获得奖励券,这种最高级别用户发出的好评,在现实世界中相当于名人给某一款商品做的广告,对平台而言,也是提升它的信誉度。”
但同时于德华律师也指出,在很多涉及到“不当得利”概念的诉讼中,被诉“不当得利”的一方并没有实施过直接、主动、追求不当得利的行为。
“比如你汇款,错汇到他人账户上,对方又不肯返还,你现在来追讨,这样是要诉对方不当得利。但是,对方并没有主动诱使你错汇到他的账上。”他强调,在此类案件当中,被告人的“虚假交易”的行为,是最后被法院定罪的硬伤。
于德华律师说,这种诈骗行为,虚构了或者隐瞒了事实,让对方产生误解,并且利用这种误解,非法获得对方财产。商家和某些个人明知刷空单不符合预先设定的规则,但是能通过某些手段绕过限制,制造交易假象,这还是在使用欺骗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刷单骗优惠,钻的是电商平台,网约车平台的制度空子,行骗者固然有他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平台来说,在技术上和制度设计上,也确实有提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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