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游潜水溺亡 死者家属索赔百万——法院认定旅行社并无过错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次浪漫的异国之旅,因丈夫潜水时发生意外,年轻夫妇从此阴阳相隔。悲痛万分,死者家属与组团社对簿公堂,索赔百万。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组团社在整个游程中尽到了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溺亡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中旬某日,任某夫妇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参加为期8天的泰国游团队。3月9日,夫妇两兴致勃勃启程开始异国之旅。在行程的第3天上午,夫妇俩和部分团友自费前往小PP岛玛雅湾景区游览,一同前往的还有一名中方领队和两名泰方导游。出发前,领队和导游向游客告知需全程穿戴救生衣。抵岛后,泰方导游在海滩上召集任某等游客集合,介绍了吸管式潜水面具的使用方法。任某等人领取潜水面具,自行到海滩游玩。此后,任某的妻子忽然发现丈夫不见了踪影,便开始寻找,发现水面上有人影浮动,于是立即喊来导游将此人拉上人。经辨认,此人正是任某,并已昏迷不醒。领队及导游对任进行现场抢救,但未见效,随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但为时已晚。泰国当地警察局开具死亡证明,认定任某为溺水身亡。任某的父母闻讯赶至泰国,在旅行社垫付相关费用后,将任的尸体运回国内。
此后,任某的妻子及父母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三人于是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9.86万元。
被告对此辩称:领队和导游在向游客发放救生衣和潜水面具时对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告知,但任某却在抵达后自行脱去救生衣。事发地点水深仅1米左右,并不存在危险性。此外,潜水面具使用至今,并不存在危险性。事发后,被告对任某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因此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组团社不仅应当保证旅游合同履行符合合同约定,还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经查,被告组团社、泰方地接社均有旅游经营资质,事发地小PP岛玛雅湾景区为泰方旅游机构正常设立景区。游程中,任某自行脱去救生衣,使其丧失一定保护措施。经证人陈述,事发前导游对潜水面具的使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该面具是否存在缺陷,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事发后,领队和导游积极对任某施救,后又将其送至医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在任某的死亡事件中,被告旅行社并无过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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