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人的被告阵容,亦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记录。公众不仅好奇于“换偶”群体到底是一伙怎样的人,案件所牵涉到的欲与罪、罪与罚,更是引发争论。
陷入漩涡的马教授在家中。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提起公诉”,这条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在网络上广为传播。22人的被告阵容,亦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记录。公众不仅好奇于“换偶”群体到底是一伙怎样的人,案件所牵涉到的欲与罪、罪与罚,更是引发争论。
南都周刊主笔_杨猛姚欢(实习生)南京报道摄影_杨猛
“聚众淫乱”引发地震
3月24日中午,53岁的马晓海离开位于南京马台街的家,乘公交车到秦淮区法院,取开庭传票。快到下午2点半的时候,刑庭法官将一纸通知推到他的面前。开庭时间:4月7日。罪名:聚众淫乱。
在这个有些凉意下着细雨的同一天,包括马晓海在内22名被告,领到了相同内容的传票,罪名全是“聚众淫乱”。
秦淮检察院起诉的人数之多,可能创造了“聚众淫乱”在刑法保留13年来的一个最高纪录。22名被告,既有大学教授,也有普通打工者,都是去年在南京警方的一次大规模行动中陆续抓获的。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的警员发动了一次突袭,闯入了网友的隐秘“性聚会”。在一家连锁酒店的120房间,5名网民被当场抓获。
警察没有透露是怎么获取这个信息的。取保候审的女网友“月明”说,同行的一个女网友,可能在QQ群里公布了电话和聚会地点,被监控的警察掌握了行踪。
43岁的“月明”说,那天中午一个陌生男子走进房间,坐了一会就走了,“谁和谁发生了性关系,我记不清了。以前这种情况也有,一些人来了又走了。互相只知道网名。”在陌生男子走后,中午1点刚过,警察破门而入。
这一“性聚会”案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被带至白鹭洲派出所后,被捕网民交代了此前各自参加的性聚会。
“月明”说,是网友“誓言”把她带入这个圈子。而“誓言”又供出了他人。网友“海狼”则供出了后来阴差阳错成为这场“聚众淫乱”案主角的“阳火旺”——南京一所大学的副教授马晓海。
2009年8月21日晚上11点多,两名便衣警察敲开了马教授的家门,称马卷入了“聚众淫乱”案件,将他从家中带至白鹭洲派出所。
抓捕行动还在继续。随着交叉人群的几何递增,被牵扯进去的网民名单越来越长。
马晓海向警察承认,参与过网友间的“性游戏”。他是一个建立于2007年名为“夫妻旅游交友”的QQ群主。2009年五六月份,因为生理上的原因,马晓海发公告宣布解散了QQ群。他说自己不打算继续玩了。
“这是我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这个词。我一直认为,大家都是成人,没有谁强迫谁,都是自愿的。”马晓海说。
跟马一样,多数人对聚众淫乱罪知之不多。1997年修订《刑法》,流氓罪被删除,聚众淫乱罪被分解保留了下来。它的定义:三人以上从事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实是,13年来,中国极少出现因“聚众淫乱”宣判的案例。西安曾有个网名“一枝独秀”的女警官,因参与网上夫妻交换被起诉,后又被撤诉。
北京华欢律师所的律师彭剑说,“聚众淫乱”判例少的主要原因是:行为私密,法律确定上有一定难度。
记者检索到,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2007年发布的《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二000——二00六》显示,被调查者中近五分之二的人并不认为“聚众淫乱”是犯罪,近五分之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的处罚过重。
次日,马晓海被转至辖区红花派出所。白天他被允许回家为患病的八旬母亲做饭。审讯持续了一周。最终警方决定对马晓海执行监视居住。其他涉案网民多数被执行逮捕,少数取保候审。
警察监控了原本属于个人的QQ群及账号。警方指控:嫌疑人主要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进而“聚众淫乱”。
警方未透露侦查中涉及到的具体人数。从时间上看,2009年8月17日第一拨网民被捕,至12月24日一名施姓网民被电话传唤,历时4个月。警方在2009年11月23日,12月9日,12月15日,2010年2月24日,先后4次向秦淮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至全部结案时已近半年。
此外,记者掌握到,除了向检察院移交的22人,至少另有10人被“另案处理”。
经办此案的秦淮检察院起诉科检察官汪东说,除了这22人,可能还有几个人会陆续起诉。汪说:“以前也有过这种案子,但是人数从没有这么多。”
换偶者的隐秘生活
从法院拿到传票,马晓海一直在家收拾东西,“准备去坐牢。”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在一边走来走去。闲下来时,他坐在卧室的沙发抽烟,沉思。他意识到,辛苦积累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正在坍塌。
警方指控,这处马入住了十余年的不起眼的学校公寓,是14次聚众淫乱的事发地。
在这些撩拨人心的情节上,已经有报道花费了大量笔墨:马被塑造成一个精神空虚、追求享乐的淫棍,一个喜欢夺人之美的变态者,他居然还厚颜无耻地说:婚姻是白开水,而换妻是一杯美酒。
而马晓海说,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我不是这个样子。”
监视居住期间,马晓海呈送给警方一篇长文——《我好奇的沉思及其堕落经历与建议》,剖析了外人不知的隐秘精神世界。
他把自己参与性游戏的原因,归咎于逃避2段失败婚姻造成的阴影。第一任妻子带着儿子去了美国。第二段婚姻在10年前结束,只维持了2年,“她是个古怪的老姑娘,虽然也是教授,但是经常为琐事争吵。”特别在性问题上,他称夫妻存在难以启齿的沟壑。
马晓海说,第二任妻子又带着儿子离开了他,还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家庭残破,对前妻的怨恨,经常让他陷入不能解脱的精神困境。
马晓海家中有4个精神病人。母亲年轻时有精神病,如今老年痴呆。大哥因为精神病自杀,二姐患有精神病。外甥曾因精神问题卧轨被救。
2003年,一个网友把他带入了换偶圈子。他陆续遇到了若干个这样的网友:开放大胆,乐意一起尝试。马教授说,“我感觉我们是相互愿意,也没有威胁,也没有利诱。我也从来不主动去发起。别人找我来了,我就愿意。大部分都是来看看就走了,真正玩的很少。”
他说:这种没有任何负担的性,不带感情色彩的性,对于游走在精神疾患边缘的自己,是一种解脱。
岁月不饶人,后期他尝试淡出。他以亲身体会断言:“进入这个圈子的都是性压抑和性扭曲。”他接触到的圈内“同好”,有的性亢奋,有的性无能,有几对夫妻是性生活不和谐,但是“纯粹追求刺激的没有”。
而他自己,马晓海说,“同好”活动使负面情绪成功实现了转移。但是,这些“研究发现”遭到了呵斥,“警察说没有时间听我这些胡说八道”。
其间,马晓海向北京林业大学的性学研究者方刚求助。方刚2003年开始接触换偶人群,曾到南京对马晓海做过访谈。
方刚不认同马所说的换偶人群是性扭曲。他说,换偶的动机和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性生活愉悦,是一个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不应该被污名化。说到性压抑,方刚说,“如果说是在社会舆论和控制面前,不得不小心谨慎,那是肯定会存在的。”
“不管怎么说,”马晓海说,“这个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是很难接受的。作为一个老师,做出这样出格的事情,自己也觉得另类。我也应该接受批评教育。”
跟陷入矛盾焦灼的马晓海一样,其他被告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一名女网友在起诉书上出现过一次,闻听记者采访顿时色变,坚决地否认。和“月明”取保候审的共有5名被告,除了“月明”,均拒绝接受采访。
“月明”被控参与了6起聚众淫乱,其中2次在自己家中。离婚后从湖南来到南京做推销多年,和一个当地男友同居的她称,参与性聚会是为了报复和男友争吵后遭受的心理伤害。
她处于防卫和自责交替的状态,“在广东上学的孩子知道了。孩子告诉我,如果我再有一次,就和我断绝关系。”说罢痛哭。
“月明”称,她被拘留了35天,承受不住压力,曾“绝食6天,烧坏了胃和食管”,她在去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记者调查,被起诉的22名被告,只有1名大学副教授,多数是普通打工者。职业包括保安、营业员、职员、出租司机,另有6人无业,并非外界盛传的“白领换妻部落”。准确地说,也非“换妻”,实为“换偶”。因为除了3对夫妻,其他人均为单身。
风暴眼中的“换妻教授”
在学生眼中,马晓海是业务娴熟的计算机教授、研究生导师,去年率学生获得全国比赛一等奖。他还是一个关心两岸局势的博客写手,经常激扬文字指点江山。现在他被打上了新的标签:“聚众淫乱者”。
马晓海被监视居住后,考虑到他的教授身份,警方准许他白天回去授课。马一度认为,此种迹象表明,警方认可“这只是个违反常理的举动”。他希望尽快翻过这一章。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2009年9月18日,《金陵晚报》报道了“大学教授建换妻游戏群”一事;在检察院起诉阶段,今年3月10日和25日,《现代快报》和《江苏法制报》,又分别以《南京一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被起诉教授为何成了换妻“教父”》为题报道此案。
三篇报道分别使用了“吴阳”、“王宏高”、“马晓海”三个化名(本报沿用最近一次的化名,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混乱)。但是“53岁”、“副教授”、“2次离异”、“痴呆母亲”甚至本科和研究生的求学经历、职业履历,事无巨细全部披露。
报道经过网络大量的转载、裁剪,已经面目模糊。特别是对“换妻教授”进行了渲染。比如,称换妻者在马家“经常一拨接着一拨”。实际上,起诉书上的其他21名人员,很多人马晓海并不认识。秦淮公安分局宣传处的徐警官,也对以猎奇为标准的网络转载颇有微词:“里面有很多夸大的东西。”
马晓海说,这些报道从来没有采访过自己。让他不解的是:本案涉及众多网民,为什么单独把自己当成了主角展览?
“就因为他是大学教授。”一位参与报道的记者说,马教授的身份有新闻卖点。
报道出来不久的9月底,系主任告诉马:上面通知,学校把马晓海的课停了。没人告诉马为什么。马教授也没问。大家心照不宣。接着,学校停发了马晓海的工资。马晓海只好办理了辞职。
此时,网络上的议论正在持续发酵。南京“换妻教授”成为了口诛笔伐的对象,有网民还对他进行人肉搜索。
在今年3月23日,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加入进来。她在博客上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保护马晓海的性权利。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峰。
李银河说,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
“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就是防止‘文革’时期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说。
李银河的支持者说,“如果允许公共权力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结果。”
《检察日报》记者田骁说:“主流文化肯定不支持换偶这种行为,谁也不敢说,我支持婚外性,我支持多人性爱。另外,这跟社会的接受程度有关,就像以前,只要是婚外性,都是犯罪。但现在就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了。”
这场针锋相对的争论显示,在中国,性仍然是一个价值观冲突非常激烈的领域。
只是冰山一角?
马晓海说,这起案件显示了不少吊诡之处。
今年3月10日,马晓海接到了秦淮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在从2007年夏天至2009年夏天总共2年的时间,22名被告在南京多个地方,组织参与了35起聚众淫乱活动。其中,指控马晓海组织、参与的达18起。
律师认为情况不妙:起诉书上,22个被告,马晓海的名字排在头一位,俨然“主犯”。
秦淮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汪东说:这是按照组织和参与次数的多少来排列名字。马晓海参与次数最多,所以排在第一个,并没有不妥。
马晓海被指控参与的18起聚众淫乱案,有16起时间不详。例如,“2007年夏天的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晓海与荆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2007年7月的某日晚,被告人马晓海、邓某、张某及荆某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某日”、“某日下午”这样的表示,在18项指控中出现了16次。
马晓海质疑:如此“犯罪事实”,是否“事实清楚”?
北京华欢律师所律师彭剑同样提出质疑:刑事审判的普遍要求是重证据不重口供,适用证据应该更充分、全面和确定。
“某日这样的表述显然有问题,犯罪事实不明确!应该具体到哪一天。”北京旗鉴律师所律师刘晓原说,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用“聚众淫乱罪”论处。
但是,按照现行刑法,三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发生性行为,即满足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淫乱并没有规定有无受害人,只要是构成要件,就是犯法了。”南京市检察院的肖水金说。
聚众淫乱的量刑对象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者,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因此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被指控参与超过3次的被告,取保候审后,未来有可能仅被判缓刑,免受牢狱之灾。与此对照,一个叫张明的男子,警方认定其只参与了2次,一次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只有一次和一女网友发生了性行为。记者联系到了张明家人,张的叔叔拿到的劳教通知书显示,张明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劳教15个月。
彭剑律师评价说:“弹性太大了,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月明”说,她知道,不少群每周至少有一次聚会。马晓海说:“北京上海都有很多夫妻交友群。苏州最多。我知道南京至少有两三十个群,以一个群过去200人,现在500人算,总人数少说上万。”
“长达2年的时间,又是交叉联系,不可能只有22人。”马晓海、“月明”等网民称,涉案人应该在300人左右。现在他们怀疑,这次被起诉的22人经过了某种选择。
马晓海称,曾向警方供出一个圈中同好,据称是当地司法系统官员,但是没有出现在最后的起诉书中。“审讯中一个警官告诉我,涉及的人太多了。抓不完。干脆不抓了。”
坊间传闻:案发后当地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是淡化处理,一种要严肃处理。最终,后者占了上风。但是随着牵扯进来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得已又踩了刹车。
“其实我们都知道事实不是这个样子。这个案子目前呈现出的,只是冰山一角。”“月明”说,大学老师、公务员、甚至警察,都曾经是圈中“同好”。但是她提供不出更详实的证据。
“带到我们派出所的涉案人员只有30多个。”白鹭洲派出所刘教导员说,此前这类案子的确不多,“在市局的部署下,根据市局网监支队监控,我们派出所具体侦办了此案。2007年的时候,嫌疑人还是小范围的,到了2008和2009年,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关于聚众淫乱的明确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网友均为化名)
李银河:换偶不是罪
李银河说,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
李银河,社会学者,性学研究者,多年来主张换偶非罪化,支持同性恋婚姻。
3月22日,处于重压下的南京“聚众淫乱”案主角马晓海,和北京的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通了电话。
今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舆论哗然。有人说李银河鼓吹性解放,有人骂她“败坏社会风气”。
李银河说,我只是说出了一个明显不过的道理,“聚众淫乱罪已经多年不实施,已经证明是条死掉的法律。”话音未落,“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的消息就在网络上沸沸扬扬。
马晓海抱怨,如今自己成为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审判的被告。李银河告诉他,成人间自愿的、没有受害人的换偶,不应该受到审判。但是只要聚众淫乱这条罪名存在,它就像是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以掉下来。
得知马教授被起诉、开除公职、面临生活无着的窘困处境,3月23日,李银河在博客上奋笔疾书:谁来保护王(应为马)教授的性权利?
虽然在富有争议的性研究领域,李银河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焦点人物。但是如此冲冠一怒,在温婉的李银河身上的确很少看到。
李银河说,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
“我呼吁理性尚存的人们发出自己的正义之声和慈悲之声,奋起保护马教授的权利。”
“自己不喜欢”
南都周刊:3月2日你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实际上在提案委员那就被卡住了。最近又出现了“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显然,现在对取消聚众淫乱罪并没有做好心理准备?
李银河:我在“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中,有一个重要理由是,在最近二十年内,已经没有人再因为这个罪名判罪了。所以,它已经是一个死掉的法律了。
我反对以“聚众淫乱罪”来起诉马教授。我自己不喜欢换偶,也不支持、不提倡大家都来换偶。但是换偶的人不应该抓起来被审判。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是相矛盾的。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马教授的活动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没有金钱交易,而且他们是自愿的。不是说他把人强奸了,把人诱奸了,或者他偷别人东西、杀人了。在这个案子里,没这样的受害人。要是按马教授这样被抓被起诉的话,我觉得被抓的人也得数以万计了。
南都周刊:也有人说你支持“夫妻交换”,并且也倡导这种生活。
李银河:这个东西用不着倡导。就比如有些人喜欢吃很奇怪的东西,有人想吃蚕蛹什么的,我恶心得很,我也不倡导吃。可有人就爱吃这一口,你怎么办呢,就把他枪毙吗?
我倡导三种性:一是和熟人的性,最好是和配偶;二是不交换体液的,比如说自慰;第三种我倡导“零欲”,从防止性病传播的角度,大家最好都别做。
有记者就会问,这么一换,夫妻间会不会解体啊。我说不一定,因为从国外大量的社会学调查看,参加这些活动的人往往都不影响夫妻关系。我说过这种话,也只是一种客观的描述。
在我研究之前,换偶现象就存在。只不过我研究之后,它有一定的社会能见度。原来有个同性恋,并不知道自己是,看了我的书后,才知道原来自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不能怪我写了这本书吧。
“他们很正常”
南都周刊:人们对换偶人群知之不多,媒体的报道也是倾向性很鲜明。有言论说,这些人有不同程度的性变态和性扭曲?
李银河:在人群里头,这种事情还是很少。这种方式只有少数人会尝试,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参加。在美国六七十年代,在美国性革命期间,亨特报告估计全美国约有2%的已婚夫妇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的调查发现,有4%的人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
一般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些人群会有阶层的特征,多是中产阶级白人已婚夫妇,而广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不会喜欢。它在国外并不违法,他们不会被判刑,不会被抓起来。这应该是与国内最大的区别。
说这群人心理上和普通人有什么区别,从社会学的调查看,还没有这方面的发现。
我觉得很多参加换偶的人并不是扭曲的,而是很正常。那些网站成千上万个注册会员,难道都是扭曲的吗?有的人就是喜欢这种活动,即使很幸福的家庭也会喜欢这个。而且大量参加这种活动的人的婚姻是很幸福的。
南都周刊:“夫妻交换”或者“换偶”,是出于什么原因?
李银河:有的人就是喜欢猎奇。有的时候出现审美疲劳。他们这个群体一般是夫妻间商量好的。拿食欲和性欲相比最合适,因为我们祖先很早就把食与色摆在一起。就好比吃饭,有的人常年吃米饭、馒头就满足了。但有的人老想换点花样,说吃点鱼翅吧,吃点燕窝、鲍鱼吧,有的则想吃螃蟹什么的,就是这个区别。
“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
南都周刊:对“聚众淫乱”是不是属于私人的自由,争议很大。现实中,参加这种活动的人好像并不容易获得理解与同情。多人间的性活动,到底是什么性质?
李银河:其实这就是一种性聚会。我觉得这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殊的性活动。我的看法是,他们既没有犯错,也没有犯罪。他们的遭遇只能说是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他们是被滞后的法律和社会习俗的不宽容所害了。
他们最主要的冤屈在于他们没有真正伤害任何人,他们所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
南都周刊:人们或许担心,假如取消“聚众淫乱”罪,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李银河:成年人自愿的、在私人场所(的性活动)就没有罪,这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又没有伤害任何人,他们的活动也不会引起强奸率、犯罪率的上升。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要说有影响的话就是违反习俗,好比大家都裹小脚,突然你不裹了,就觉得挺违反习俗的。多数人认为应该是一对一的关系,他们是一对多、多对多。就好比咱们爱吃中餐,人家爱吃西餐,开了好几个西餐馆,很难说对社会的价值观有负面影响。
我觉得是一种观点的冲击,可能大多数人嫉妒心很强,谁要动一下自己的老婆就恨不得杀了他。而换妻的人不怎么嫉妒、同意换一换。这对社会价值观肯定有冲击,但影响不一定是负面的。
南都周刊:但换偶对道德层面没有影响吗?是不是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和相互间的忠诚?
李银河:我觉得,如果背着人婚外恋,找二奶、小蜜,这是道德问题。如果夫妻俩商量好了,倒没有道德问题。对他们的婚姻来说,没有违背婚姻承诺。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认为,此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活动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基本的婚姻关系。
“公权力不该干涉私人空间”
南都周刊:性属于隐私,身体属于个人,不假。但是群交、换偶,显然突破了2个个体间单向的性模式,也突破了“个人”和“隐私”的范畴,在向公共空间延伸,难道不该用公法规范?
李银河:他们是不是在隐私场所呢?据我所知,到现在为止,我听到的咱们中国发生的这类事,一般都没有发生在公共场所,都是在家中、私人会所、小旅馆里头。
如果要在大街上恐怕就很麻烦。比如在剧场或是公园里,旁边有很多不赞同的人围观,很多人是不愿意看到性行为的,就等于强加于人,这应该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跟在公共场所裸露的性质差不多了。
我认识在美国的一对中国夫妻,以为那里性自由,结果他们俩在公园里搞,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
我觉得马教授他们的空间目前还是在隐私的场所,公众看不到。而目前聚众淫乱罪的界定,不只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从过去的判例来看,这种在私人空间的换偶、性聚会全算。
我认为,公权力不该干涉公民的私人空间。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私人空间介入,可能效果更糟。
南都周刊:出现南京这种大规模被告群体的“聚众淫乱”案,原因是什么?
李银河:我觉得可能处理这事的南京警方比较保守。全国到处都有这种事,都没有人管,就他们那管。实际上,这二十多年聚众淫乱罪已经没有什么案例了,就跟作废了差不多,现在等于又重新搞出来了。
我一直提醒,“聚众淫乱”这条罪名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柄剑一直悬在头上,剑并没有消失。像陕西的“一枝独秀”找过我,我问她知不知道违反了“聚众淫乱罪”,她好像闻所未闻。大家可能太乐观了,以为(现在)严刑峻法都不适用了。结果,说抓你,就把你抓了。可见,中国每前进一步有多么困难。
秋风:换偶是一场快乐幻觉
现代人之所以大胆地做一切违反习俗的事情,就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可以清楚地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换偶者肯定相信,自己可以从换偶中得到快感,而且不影响个体幸福。李银河博士也相信这一点。
秋风
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现居北京。主要从事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译介、研究。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因为参加“换偶”活动被起诉,社会学者李银河女士公开为马教授的行为辩护,认为马“没有真正地伤害任何人,他们所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换偶或不换偶“就好比吃饭,有的人常年吃米饭、馒头就满足了。但有的人老想换点花样,说吃点鱼翅吧,吃点燕窝、鲍鱼吧,有的则想吃螃蟹什么的,就是这个区别。”李银河博士此前也曾尝试通过两会提案的渠道,建议取消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
马晓海教授“罪与罚”是否适当、个人的换偶行为该不该受到国家干预,此处暂且不论,就李银河博士对“性自由”的推崇、对习俗的漠视而论,本身就是“自由观”上的陷阱。
李银河博士的全部努力,看来就是打破一切传统的性禁忌和习俗,以便建立一种完全“自由”的性生活格局:同性可以结婚生活,夫妻可以换偶等等。
但这只是一个必须加上引号的自由。换言之,她所鼓吹的,乃是一种毁灭的自由,其结果必定走向反自由。李银河博士所鼓吹的自由,就是哈耶克在他的名篇《个人主义:真与伪》中所说的伪自由主义,现代种种极权主义与这种伪自由主义有直接渊源。
如果我对哈耶克的理论没有理解错的话,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指出了一个看似违反常识的话:规则让人自由。没有规则,只有欲望指引下的本能行动,人就没有自由可言。这中间的道理,暂且不去讨论。回到个体幸福的层面上,也可以说,如果不遵循某些公认的规则,人也很难享有快乐、幸福。
换偶者的目的是追求快乐——事实上,古往今来很多伦理学家都承认,生活的目的就应当追求快乐。但是,快乐有多种多样,钱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帮助别人可以让人快乐,观赏到美丽的景色也可以让人享受到快乐之感。换偶者追求的则是当下的、肉体的快感,或许还有超越习俗的那种反叛的快感,以及因为超越习俗而产生的睥睨世间的骄傲的快感。
但是,一旦引入时间和社会的概念,这种种快感的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甚至最终的净值成为负数。比如,换偶之后,夫妻双方可能产生强烈的怀疑、猜测,其关系变得极为冷淡。他们的事情如果被熟人知晓,可能会遭到他人的另眼相看。如果他们有孩子,他们的事情如果给孩子知道,结果将很糟糕(报道中的网友“月明”就是一例)。还有,过上一段时间,尤其是到年老之后,他们可能会后悔,他们可能产生强烈的不快感。
只是,世间并无后悔药可以出售。习俗的作用正在于此。现代人过于自负,过于相信自己理性的计算能力。现代人之所以大胆地做一切违反习俗的事情,就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可以清楚地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换偶者肯定相信,自己可以从换偶中得到快感,而且不影响个体幸福。李银河博士也相信这一点。
但是,人的理性的能力其实是非常有限的。一个人或许可以感知自己的行为的收益,但很难清楚地计算自己的行为的成本,包括自己未来要承担的成本,及可能对他人产生的成本,而这种成本很可能又反弹回他自己的身上。
习俗弥补了个体理性能力的这种局限性。习俗就是无数人比较成功的行为模式累积而成的,其中的规则能够大体实现个人在时间维度上和社会范围内的成本-收益的均衡。这样,个体处于具体场景中,不需要对自己每个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复杂而详尽的计算,只需要遵守既定的习俗即可。
这样的人生的成本是最低的,他不需要把头脑浪费在数不胜数的计算中。习俗其实提高了生命的效率。这样,他就是幸福的。他可以节约自己的精力和心力,去从事更多事情,他的视野可以更为宽广。同样,这些遵循习俗的人也是自由的,因为,他感受不到自己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
相反,那些换偶者则把全部心思集中于肉体的成本-收益计算上。他们幸福吗?他们自由吗?他们假装自己知道,李银河博士也是假装自己知道,而且是双重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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