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放火罪,判处青年女子查某免予刑事处罚。其实自焚未遂者以放火罪论处,并不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首创,早在两年前,深圳一对情侣相约殉情,两人在住房内自焚,并紧闭房门阻止消防人员救火。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携汽油至单位办公楼自焚。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自己的门面房,而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扬言自焚。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放火罪,判处青年女子查某免予刑事处罚。(5月13日《潇湘晨报》)
这条新闻一出,网友质疑者众多,于是就有了许多黑色的幽默,“竟敢自焚,不知道火葬是垄断的嘛!”“投河,构成水资源污染罪;撞车,构成妨碍交通罪;跳楼,高楼抛物罪……”“现知道真正知道什么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了。”网友的话表述了一种连死的权利也没有。事实上,只要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都有这种权利。
每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只有一次,是什么原因导致自杀者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对待生命?答案是复杂的,原因是多种的。一个人想到自杀,就可能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们的社会应该关注自杀现象,比如富士康的连续自杀现象。有人认为是因为富士康是“血汗工厂”,高密度的死亡与其“半军事化管理”有关。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说自杀是社会病态。自杀现象既然是社会问题,就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有效的干预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节奏、高压力的社会,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何减少自杀现象,当然是政府要拿出缓解压力的措施和有效的干预机制,还应多些人文关怀。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表示,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2010年5月12日《新京报》)在我看来,“收入偏低”造成生活压力,“最大不公”造成心理不平衡,对社会的怨恨,这些都会成为自杀和仇杀的诱因。
其实自焚未遂者以放火罪论处,并不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首创,早在两年前,深圳一对情侣相约殉情,两人在住房内自焚,并紧闭房门阻止消防人员救火。罗湖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了这对情侣。检方认为,他们因自杀放火并拒绝救火,火势燃烧大厦,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危害,危害公共安全。还有北京密云县农民赵某,他找到前妻,想把村子里发给儿子的钱要回,遭到了前妻和儿子的反对。赵某心生怒火,回到屋内喝了一顿闷酒后,越想越觉得生活无望,便往被褥上洒高粱酒,裹在自己身上,用打火机点燃,企图自焚。检方认为,赵某自焚,未考虑到火烧起来后是否会烧毁自家房屋进而危及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火如不及时扑灭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看了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为何要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因为他们的自焚,都可能殃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吴焕明自杀身亡,之所以引起公愤,是他在自杀之前持刀砍死了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如果吴焕明自杀未遂,判处死刑应是无疑的。
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这个死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自杀的权利。网友可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自杀者在自杀的过程中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假如自杀者在自杀的过程中危及你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信你肯定也不会赞同这种自焚。
だ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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