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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手拿“廉政公积金”继续腐败,如之奈何?

  从7月1日起,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办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标准从厅级干部1600元/月到办事员300元/月不等,如个人没有违纪,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江门市每年财政为此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据2010年6月29日  新华网)
    又是一个“变相加薪”的疑似病例!
    上善若水不禁要问:年人均补贴4000多元每年20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能换来一市官员的廉洁自律吗?这样的一种奖励性制度真的能在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吗?
   
    上善若水认为:江门市的意愿是好的,但带来的效果未必良好。“廉政公积金”制度对于廉政建设是治标不治本,其结果最终无疑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一,“廉政公积金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廉政公积金”制度必须以政府精简高效、财政富裕,建立了一套透明、严格、行之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为前提。并且,只有当公务员的薪金成为主要腐败诱因的时候,才能达到预防腐败的效果。而我国官员贪腐的主要诱因,不是因为公务员待遇低,而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而且失去应有的监督。在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廉政公积金”显然并非反腐的最优选择。
    其二,“廉政公积金制度”很难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廉政公积金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廉政公积金数额的多寡,如果缴付数额太低,根本就起不到激励约束的作用。从国内的一些典型腐败案例来看,那些贪官贪污受贿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元,区区的“廉政公积金”,恐怕很难扼制贪官的贪婪欲望。也就是说,一个官员一旦想伸出脏手,就绝不会被“廉政公积金”那点钱所左右。因此,“廉政公积金”制度出台后,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贪官一手拿着“廉政公积金”,一手继续腐败,如之奈何?
    其三,廉政公积金制度有违公平原则。廉洁本是公务员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当一名公务员只要任职期间未有腐败等违纪行为,退休后就可以得到一笔廉政公积金,其实体现的是“无错即是功”的观念。做公务员的可以这样“搞钱”,那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不犯错,是否也应该给予奖励呢?
    于是,在既不能起到预防腐败的激励作用,又无法解决“无错即是功”的悖论的情况下,“廉政公积金”制度最有可能的结果即是沦为变相涨工资,从而在公务员的众多福利之上“锦上添花”,不能不让公众担心制度实行后某些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依旧。
    上善若水认为在中国推进反腐没有捷径可走,关键要做到两条:一要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制度的篱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对贪腐行为实行严刑峻法,使蠢蠢欲动者心存畏惧,不敢擅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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