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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无“法”?

54岁的陈会林和53岁的武保明两位老人,因为几次去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都看到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三次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还给自己引来了祸端。武保明看到提醒法庭无果,他们拨打了太原市市长热线。之后,2007年8月15日,太原当地一家媒体将此事曝光。没想到,2007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将武、陈两人连续两次司法拘留,共计30天。(6月30日《法制周末》)
因反映国旗坠地无人管,竟然被拘,不免令人恍惚今夕何夕;“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法治时代,拘留公民必须合乎法律,但清徐县人民法院不管青红皂白,将两位两人一拘了之,拘留依据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物伤其类,推人及己,这不免让人恐惧不安、汗出于心。
清徐县拘人的荒谬之处,根本无需赘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显然不是尊重和爱护。身为老党员,武保明看到之后予以提醒,这见证了一名老人的赤子之心,孰料法官不仅不感念,反而恼羞成怒,怀恨于心,更令人发指的是,深文周纳,用一个莫须有的法律拘留两位老人。
当然,也许国旗只是导火索,或者并非唯一原因,法官大动肝火、挟愤治罪还有其他原因。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法?即便我国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该法是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但这哪能阻碍住一些法院的丧心病狂?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加之罪,何患无法?欲加之罪,何患无由?不得不说,在一些时候,不少官员已经越来越猖狂、越来越无法无天、越来越突破底线。你向本地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三公消费,他给你戴一顶“间谍”的帽子;你上访,采取合法渠道维权,他说你是敲诈政府;你联合起来要求合法权益,他说你是闹事,破坏社会稳定;你自建炮楼对抗强拆,他给你来阴的,结果你被砍,生命堪忧……于是你知道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这不只是一种悲情、悲哀,而是让你悲愤的悲剧,你气得肝胆欲裂,却无可奈何。
更可怕的是,在这种情境中,你会产生一种错觉,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诚然,捍卫法律公正的法官,都置《国旗法》于不顾,都敢炮制法律拘留合法公民。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亚里士多德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现如今,民众对法律尚有信仰,但一些官员和法官对法律失去信仰,或者说他们把法律当作武器,用以对付公民,如此一来,公民还怎么信任法律?
同时,一旦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加之罪,何患无法?欲加之罪,何患无由?公民就会时刻处于恐惧之中,毫无安全感。谈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不提四大自由,比如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很显然,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公民就必然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因为强权安分守己,不敢为非作歹,权力不仅不敢欺凌权利,相反还必然以身作则,时刻捍卫公民的尊严。在这种状态中,公民不畏官、不怕权,他安定、自信、不卑不亢,当权利遭受伤害时,时刻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并且能维权成功。
法官依托莫须有的法律拘留公民,必将写入历史,必然成为一个丑陋而邪恶的符号。它时刻提醒我们,约束权力多么重要,壮大民众权利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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