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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女方拒还聘金 台州男子录音索彩礼

按照农村风俗订婚的王东浩和李燕梅因故结婚未成,而李燕梅一直没有返还聘金,为此王东浩向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起诉。王东浩凭手机录音取得的证据,最终赢得官司,要回彩礼人民币69500元。
    王东浩说,自己和李燕梅在2009年农历1月13日订婚,订婚时给了李燕梅聘金80000元、见面钱4000元、950铂金钻石戒指1只、750金钻石吊坠1只、950铂金项链1条、千足金手镯1只等财物。订婚后,王东浩向李燕梅借款14500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结婚未成。王东浩现要求李燕梅返还订婚时所收的彩礼等财物。
     
    而李艳梅则说,订婚时王东浩仅给了自己聘金22800元,订婚当天吃饭花了4000多元,为王东浩买衣服花了2500元,加上王东浩向李燕梅的借款14500元,这些钱已经全部用完。
     
    王东浩虽然提供了媒人(送礼过程中除当事人的家长外,一般只有媒人接触彩礼)等相关证人的证言,但因为证人与王东浩均存在亲戚、同事等利害关系,仅依靠这些人的证言,法院很难确定彩礼的具体数额。
    随后,王东浩提供了2010年5月6日,自己与李燕梅及其父亲的手机通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后,虽然李燕梅提出录音中的当事人不能确定就是自己与父亲,但并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法院遂依此确定了订婚时王东浩给李燕梅聘金80000元、见面钱68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当日李燕梅也回礼给王东浩见面钱2800元以及价值2500元左右衣服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浩和李燕梅订婚后,又未能登记结婚,故李燕梅收受王东浩的聘金80000元、见面钱4000元(双方相互给付的见面钱相减后得出)等彩礼,依法应当返还。减去原告王东浩向李燕梅借款14500元,李燕梅还应返还69500元。王东浩送给李燕梅的戒指、项链和李燕梅送给王东浩的衣服等财物,均属赠与性质,依法不能返还。遂判决李燕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王东浩彩礼人民币69500元。

ぱ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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