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万元的低保金从民政局发放数年后,众多低保户却分文未见到。为此,淮南市凤台县渔业管理站78位60岁以上的老人联名向上级举报低保金被截留、克扣的问题。然而,被推选为举报人代表的四名渔民,2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被逮捕,另2两人被刑事拘留。
在省检察院的督办下,近日,淮南市检察院给错误逮捕两名渔民的凤台县检察院下发《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认为四渔民的举报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认为四渔民的举报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8月16日,凤台县检察院决定对因举报遭到错误逮捕的李茂清、夏茂林进行国家赔偿;凤台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认为该局办理的李茂青、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诬告陷害案,“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8月16日,凤台县检察院决定对因举报遭到错误逮捕的李茂清、夏茂林进行国家赔偿;凤台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该局办理的李茂青、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诬告陷害案,“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8月25日下午,两名未获国家赔偿的渔民金克刚和金克义向凤台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赔偿每人赔偿金4891.77元,精神抚慰金及为主张合法权利所花费的合理支出交通费/误工费两人共计50万元。
20多万低保金渔民分文未见
凤台县渔业管理站共有渔民2800多人,一直以来靠打渔为生。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淮河水域严重污染,绝大多数渔民失去了谋生手段,无固定收入,生活没保障,不少人全家只能靠举债度日。1999年9月,凤台县渔业站向淮南市民政局申请了救济拨款。
2001年9月,渔民王正兰等人前往蚌埠市销售自捞黄沙,回来路过淮南市时,便到市淮南民政局询问凤台渔民是否有救济拨款,。淮南市民政局明确答复:早就发下去了。随后,他们立即赶往凤台县民政局,民政局证实从1999年到2001年,他们分3批拨给渔业站低保金20多万元,其中2000年有176人领取,2001年有212人领取。然而,渔民们根本不没有人知道这回事。在众人很多人在得知政府拨给自己的“救命钱”被克扣后,开始推举代表,追讨“救命钱”。2002年4月8日,78位60岁以上的老人联名向上级举报低保金被截留、克扣的问题。2002年6月28日,凤台县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没有发现渔业管理站任何个人贪污、挪用低保金,单位有临时挪用低保金,但不构成犯罪,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这一结果让渔民们无法接受。
多名举报群众遭到恐吓渔业站长父女联手作假被免职
2005年5月23日,渔民代表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等在县委书记信访接待日上,向时任县委书记牛向阳递交了控告渔业站领导贪污、挪用低保金的相关材料。牛书记批示:60天内办结。
2005年6月10日,县农委责成渔业站及时发放好余下的低保金。而渔民们则认为,应该查清几十万百姓救命钱的去向,并归还给真正的低保家庭。在此过程中,李茂清的家中多次被人砸砖头,夏茂林家的房子在夜里被人纵火,多名反映问题的群众受到恐吓。2005年6月20日,根据县政府领导安排,凤台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渔业劳动管理站1999年至2001年度低保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专业审计。
审计报告认为,渔业站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从2000年8月24日到2001年11月26日,先后8次累计挪用低保金17.5818万元,给下属单位船队用于启航费(商业经营);违反国务院低保条例规定,用低保金支付差旅费、汽油费、招待费等6989.74元;虚列支出花名册严重失真。发放低保金花名册上列支数额大,,实际发放的金额小,同时存在有非低保户签字、盖章的情况;渔业站在低保金的申报、管理及发放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没有公开;余平在担任渔业站长、法人代表期间,任用自己的女儿担任渔业站主管会计,违反了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规定。
随后,审计部门建议将滞留和被挤占的低保金收缴县民政局重新安排发放;对渔业站挤占挪用低保金的行为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2005年8月21日,县信访局将审计结果向夏茂林等人进行了通报。9月24日,凤台县农委给予渔业站站长余平行政记过处分,免去余平的县渔业站站长职务。
4渔民代表不受奖励反被拘留遭逮捕追捕
2005年12月31日,渔业站渔民推举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为代表,联名向淮南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因属信访范畴,法院未能受理。
在李申茂清、夏茂林等人申诉时,被免职的渔业站原站长余平成了“改制”后的“私营”企业老板。余平认为四人,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是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自己。2007年4月30日,凤台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将李茂清、夏茂林刑事拘留,6月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7月30日下午,金克刚、金克义带着举报信和80多张白条收据来到合肥,打算第二天向安徽省纪委和省人大投诉。当天晚上在一家小旅社住宿时,被警方拘留。他们并不知道,凤台县公安局已经把他们作为“逃犯”上网追捕。7月31日上午,金克刚、金克义被押回凤台。
2007年9月7日,经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克刚、金克义走出了看守所。金克义被取保候审10多天后,他年迈的父亲就因为受到感情上的强烈刺激,离开了人世。老人临走时,艰难地劝说金克义“屈死别告状”。
李茂清是个孝子,由于父亲去世多年,母亲纪怀英一直跟着自己生活。李茂清被逮捕后,纪怀英天天以泪洗面。2008年1月29日凌晨,思儿心切的纪怀英呼唤着李茂清的名字离开人世。在李家人的请求下,2008年1月30日,李茂清被取保候审;。1月31日,夏茂林也被取保候审。在被关押期间,李茂清的妻子与其离了婚。
至此,夏茂林被错误关押276天,李茂青被错误关押275天,金克刚、金克义被错误关押39天。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金克刚、夏茂林等人被追捕的情况为,凤台县检察院于2007年5月29日接到凤台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夏茂林、李茂清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的法律文书、卷宗材料,2007年6月1日经县检察院审查认定,夏茂林、李茂清等人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客观上伪造材料、捏造事实,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
受害人提出百万赔偿贪官落网检察院依法纠正错案
2008年,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派员到凤台县渔业站调查,发现余平等人搭乘企业改制顺风车,套取巨额身份置换费。余平早在2003年就已经退休,根本不具备置换职工身份,却冒充在职职工,骗取了3万多元的“身份置换费”;现任渔业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冯某,副站长王某也打着置换身份的名义,分别骗取了1万多元的“身份置换费”,涉嫌犯罪。2008年9月16日,余平被凤台县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冯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四名渔民是因为举报余平的经济问题遭到追捕的,余平被逮捕后,按说应该给渔民代表要求一个说法,为他们恢复名誉。然而,当他们找到县检察院要个说法时,检察院领导的答复却是:余平被抓与你们的举报无关。
金克刚、金克义是2007年9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按照法律规定,到2008年9月7日就应该解除取保候审,但他们9月16日到凤台县检察院询问时,被告知到10月22日才能被解除,还给他们写了张“取保候审 2007.10.23――2008.10.22”的纸条。
坚信举报无罪的四渔民一趟趟地往淮南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跑,几年来先后跑了100多趟,先后有多位领导对他们的申诉和举报做出批示,要求凤台县检察院重新作出调查。2009年1月7日,凤台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凤台县公安局认定的李茂青等四渔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余平贪污低保金”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四人不起诉。
李茂清等人认为,他们举报贪官的经济问题不但无罪,还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的奖励,凤台县检察院做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在为自己办错案推责。于是,继续向淮南市和省检察院申申诉诉。淮南市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向省检察院做了汇报。省检察院阅卷后,认为李茂青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要求淮南市检察院纠错,淮南市检察院下发《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决定撤销凤台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8月16日,凤台县检察院决定对因举报遭到错误逮捕的李茂清、夏茂林进行国家赔偿;凤台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该局办理的李茂青、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诬告陷害案,“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但公安局拒绝了金克刚、金克义的赔偿请求。
8月25日下午,金克刚和金克义分别向凤台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赔偿每人赔偿金4891.77元,精神抚慰金及为主张合法权利所花费的合理支出交通费/误工费两人共计50万元。李茂青、夏茂林也分别请求凤台县检察院向他们赔偿精神抚慰金40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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