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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行政首长为政府不守法担全责

昨天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话告诫:所有行政行为都要程序正当。
讲话距今已近一个月,此时发表,颇为引人瞩目。人们不能不把报纸发表的时间与近日举国关注的江西宜黄事件的问责联系起来。此前,党报人民日报和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都同时发表评论,对宜黄地方政府野蛮拆迁致人自焚、死亡,随后又强行阻挠受害人家属上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建立法治政府、敦促依法行政的呼声正好契合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精神,因此,不论总理讲话的发表是否含有背景深意,起码宜黄事件为诠释讲话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现实版本。
宜黄事件从开始到现在,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存在典型的“政府不守法”现象。政府以所谓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的名义,不顾民众福祉,强制推动土地拆迁,已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同时,在行政行为和民众意愿发生冲突时又放纵权力,丝毫不尊重公民权利,使“权力规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为一句空话,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民主原则。最后,地方政府强力推行的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不搞听证,不讲协商,简化程序,我行我素,貌似提高效率,实则把事情弄得一团糟,反而严重延滞了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政府不守法”的后果相当可怕,它不但给民众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也给地方政治文明抹了黑,丢了脸。
为什么会出现“政府不守法”?其实,政府违法行政的根子在于行政权力从来没有受约束与规制的习惯,凡事我说了算,你得听我的,不听就用政府行政执法权惩罚你,让你驯服;就在于一个政府公务员乱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做了法律禁止他做的事,老百姓没有办法控告他、制裁他。正像总理讲话中所言:“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如果地方政府眼里没有法律的概念,单凭部门喜好、习惯、利欲去行事,出现宜黄事件就根本不奇怪了。
假如权力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政府官员有没有可能被送上被告席?这个假设几天前我们还不敢设想,今天,我们通过宜黄问责的毫不留情以及昨日发表的总理讲话,有理由得出乐观的结论。宜黄县委书记、县长双双被立案调查,主管常务副县长被罢免所有官职,这在以往是很难想象的。这一征兆仿佛在印证总理讲话精神的落实效应——“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程序是总理讲话中重点论述的部分。程序正义从来没有这么严肃认真地突出在我们面前,恰好意味着程序制度遭破坏的程度和重建它的重要性。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各类基本法律中,独缺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无法可依,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一波三折,或许这就是类似宜黄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一些地方以此为借口放弃依法行政,背离法治政府的宗旨,则无异于强词夺理,因为早在6年前的200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地方政府实践,两年前,湖南省也拿出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如果真心落实“依法治X”的口号,谁都可以在《纲要》和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告别“政府守法”的盲区,怎么还会出现“钓鱼执法”“机场堵截”“教师禁网”这样匪夷所思的侵权事件呢?不是这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不懂法、不知法,而是他们不愿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因为一旦依法了,就意味着他们的权力被法治的缰绳捆绑住,他们的政绩受公民的意志而变化,他们的升迁被既定的规则所左右,当然,还有他们不忍失去的权益、私利,在民主的阳光下大大缩水。如此,要这样的“程序”,建这样的“法治政府”,于这些人是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这些公共生活的关键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红头文件”、法律文本中,是多么鼓舞人心的一件事。但我们在陶醉于“字眼制度”的时候,切莫忽视一些地方政府“打马虎眼”的本领。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两者之间,他们往往装作只看见前面四个字。对待他们,“违反程序入罪”或许是最好的杀威棒。让行政首长为“政府不守法”担惊受怕,恐怕与让领导和矿工一起下井治矿难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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