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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伍皓放弃起诉看言论的自由和边界

12月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因不满中青报及李鸿文评论文章“歪曲”其言论,欲起诉并索赔10万元。就在网友“围观”和等待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准备于本周起诉李鸿文律师之时,伍皓于12日晚在微博上忽然宣布放弃对李鸿文的起诉。(《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
伍皓放弃诉讼,据说是“最高领导让我以最大的宽容对待李鸿文对我的故意曲解”,但是,我更想要说的是,即便是没有“最高领导”的指示,伍皓最好还是将这口气忍下去为好。
因为,伍皓如果起诉的话,他的确没有多大的胜诉把握性。根据国际诽谤法通行的“公正评论”抗辨规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诽谤案件中应当区分“事实”与“意见”,如果在评论文章中,没有歪曲事实或者引用的事实有可靠的新闻源,而且没有使用辱骂性的语言侮辱他人人格中,那么,发表的“意见”即便是片面、偏激的、夸张的,也不能视为诽谤。从李鸿文的文章来看,即便是没有准确理解伍皓的本意,也只能视为一种“意见”表达,在一个法治社会,“意见”表达应当受到尊重与容忍。所以,面对这种没有多大胜诉把握性的官司,放弃诉讼是明智的,还能体现自己作为官员的宽容,倘若“霸王硬上弓”要起诉的话,恐怕还落个压制言论自由的坏名声。
但是,伍皓放弃诉讼,并不意味着记者、评论员、媒体和普通公民的言论就毫无边界,可以无所顾忌、随心所欲想说就说,即使是批评政府和官员同样如此。在诽谤诉讼中,有两条是言论的高压线,一是编造、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的消息,二是故意用辱骂等言论侮辱他人的人格。对于评论性文章来说,如果引用的事实失实并且这种事实并没有准确可靠的新闻源,或者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则构成言论侵权,不能引用“公正评论”抗辨规则为自己的言论免责。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对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构成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比如前不久,风起于微博的“金庸被去世”事件,如果当事人认真计较起来,编造、捏造“金庸去世”谣言的人肯定要负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那些对这则没有可靠新闻源,也没有认真核实而疯狂传播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作出郑重声明后仍然继续传播的,更是难逃其咎;如果有人依据此事作出评论,假设这一事实已经为传统媒体报道,他们引用传统媒体报道作出评论,可以引用“公正评论”的规则为自己免责,但是,如果他们没有经过核实,直接引用网络上的消息作出自己评论的依据,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从国际诽谤法通行的规则来看,官员、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与普通公民保护标准并不相同,名誉权的保护程度呈阶梯状。通常来说,官员掌握公权力,其名誉权保护程序最低,其次是影视名星等享受大众关注而带来的利益,其名誉权保护程度只是高于官员,而对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保护则最高。例如,对于失实的报道,官员通常要举证说明记者有“实在恶意”才能胜诉,而普通公民则无须这种举证,对于一些侮辱言论的认定,对官员与对普通公民的标准也不一样,官员需要容忍更激烈的批评。
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最为弥足珍贵的权利,但是,言论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人都不能故意去捏造事实和辱骂他人。当然,作为官员来讲,需要有更加宽容的态度来对待批评与监督,而不是动辄起诉。

ㄓ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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