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2010.12.16新京报)
与其说强拆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如说强拆是利益的争夺。利益方有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地方政府卖地挣钱,有了可观的财政收入,就有米下锅,什么事都好做。可开发商往往不是简单的人物,与地方政府有着更多的利益共享。这两个抱成一团的利益双方,在强拆的问题上有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剥夺强拆对象的更多利益,这被剥夺的利益必然转换成这两个利益共同体的利益。
开发商是地方政府实现其利益与政绩的一个最有效的工具,政府不但不可能放弃开发商,还必须与开发商有着密切的合作。这就注定了政府要想有着更多的收入和更响亮的政绩,就必须为开发商寻找门路,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运用一切资源,施展一切手段。作为地方政府,操控公检法已有前车之鉴,区区强拆,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所必走之路,天地噤声的理由,法院能抵挡的了吗?也许可以,但必须是党政之权无法约束司法的独立性,避开此谈司法公正,只能是镜花水月。
在我看来,强拆对百姓的损害根源还是在于腐败,因了腐败才蔑视民意,所谓的政绩,才会绕开民意,而成为腐败者的自娱自乐的器具。
可以作个这样的推测:如果腐败被斩头断根,那么财政的每一笔收入都在国库,谁也休想用于挥霍,甚至纳入囊中。那这些以政绩作幌子的贪官污吏,还有强拆的动力吗,哪怕把铡头放在他们的脖子上,怕是也懒得动口动手。
再有,盯紧开发商与政府官员的每一笔交易,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不手软。那开发商就无孔可入,动了百姓的一根毫毛,就意味着牢底坐穿。开发商死了与官员勾结的念头,官员断了与开发商狼狈为奸的念头,强拆的怪物便被绑住了双手,老百姓的血泪便可少流。
因此,管好政府的每一分钱和杜绝官员的腐败是迫使强拆绝迹的灵丹妙药。当没有了私利,而摆在官员、百姓的谈判桌上只是公共利益的时候,还有强迁的必要性吗?或许这也是需要社会文明到一定进程的时候,可这个进程,恰恰是需要官员的文明,是需要制度的文明。
在中国的土地上,只要是地方官管辖的范围,没有他们做不了的事,拆迁条例如何更改,都绕不过利益争夺的事实,都躲不过权力强势介入的现实。唯有尊重民意,不为领导服务,而为百姓活得有尊严,才能彻底改变老百姓的命运,而这一切是多么的艰难啊!
试问当今官员,哪一个有把百姓放在眼里呢?
眼里没有百姓的官员,如何能用法律来保障百姓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呢!正因为如此,没有一次调控能够拉住房价的脱缰野马,因那野马根本不是脱缰,而是放任!所以,无数的法律、条例和一座座威严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却治不了贪官,却管不住强拆。
强拆是为建设,建设是为人民,人民是不允许表达意愿。这就是怪圈,更改拆迁条款,跳不出怪圈,也抹不去百姓的血泪。
。。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综合资讯 » 强拆改由法院裁决,真能抹掉拆迁血泪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