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情人翻脸
生下女儿无力抚养非婚生女获抚育费
女教师与学生家长相爱,同居数月后,女教师怀孕并生一女,但对方不承认孩子,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5月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凯与原告婷婷亲子关系成立,李凯每月付给婷婷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负担50%,直至其满18周岁。
怀孕后情人翻脸
34岁的吴菲是大庆市某中学教师,2009年4月,吴菲在一次家长会上认识了学生家长李凯。41岁的李凯事业有成,还很沉稳、幽默,吴菲对李凯心生爱慕。很快,吴菲从学校单身宿舍搬出,住进了李凯为其租住的房屋。
2009年10月,吴菲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向温柔的李凯却变了脸,要求吴菲尽快打掉孩子。看着昔日恋人冰冷的脸,吴菲后悔万分。
生下女儿无力抚养
2009年12月,李凯和吴菲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李凯一次性给付吴菲5万元现金,吴菲将孩子打掉。如果吴菲将孩子生下,与李凯无关。不想,吴菲去做流产时,医生告诉她,以她的身体状况,做流产极可能丧失生育能力,建议她生下孩子。
2010年8月,吴菲生下女儿婷婷,由于身体虚弱,她失去了工作,生活困顿。吴菲多次要求李凯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吴菲于2011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李凯存在亲子关系,并由李凯承担孩子每个月800元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
非婚生女获抚育费
诉讼中,吴菲提供了同居期间她怀孕的证据,以及他们达成的协议。李凯承认他和吴菲断断续续同居不到两个月,却称期间吴菲还和别人同居,但拿不出证据。对于吴菲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李凯执意不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李凯与婷婷的亲子关系事实成立。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作出上述判决。
╒╒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综合资讯 » 大庆市某中学女教师状告情人索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