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原告75岁的刑某某(男)诉被告73岁的张某某(女)离婚案,驳回了原告刑某某的离婚请求。
原被告于1949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均已成年。夫妇居住在崇文区鲜鱼口南晓顺胡同的公房内,房屋由原告承租。1958年,由于原告单位迁址到延庆县,故原告户口也落入延庆县。此后,他们的房屋由被告继续承租。1991年,原告退休后,单位反聘继续工作,一直到1997年8月。1997年8月2日,原告由延庆返回。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一直独居,被告对原告生活置之不理,且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经济上独立。
2006年4月,被告承租的鲜鱼口南晓顺胡同的公房拆迁,共得拆迁款65万元,被告将此款存放在长女和三子处,不让原告见到,也不用此款购买房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庭,称双方分居已10年左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分割拆迁款65万元。
被告张某某接到诉状后,表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且拆迁款也不是65万,而是41万,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结婚后共同生活50余年,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应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原被告因对拆迁款的处理问题产生分歧,双方应当寻找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离婚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间还有沟通和交流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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