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被刑拘前接受询问。
“被告人袁某,贪污863954元,受贿12000元,因犯贪污罪,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近日,随着法槌落下,位于房山区的一家大型国有水泥厂原供应保障部部长袁某低下了头。
袁某1972年10月出生,大学学习法律专业,经过努力,由一名普通工人提升为供应保障部部长。一次,袁某去商务会馆消费,随身携带的12万元现金被盗。检察机关在调查盗窃案时,又进一步深挖,发现袁某被盗的12万元原来是赃款,并逐渐揭开了袁某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商务会馆内丢12万
曹某是北京市房山区一家商务会馆的服务生,负责引导客人在更衣室换衣。一直渴望发财的他,对于自己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经常感到自惭形秽。
2008年12月3日下午,正好赶上曹某值班,想“捞一笔”后离开单位的他开始寻找行窃目标。下午3点半左右,袁某到商务会馆消费,他随身携带着一个内装12万元现金、鼓鼓的皮包,这引起了曹某的注意。
袁某将脱下的衣服和皮包放进柜里,锁好柜门,转身进入洗浴区。更衣室内只剩曹某一人,他用铁丝撬开柜子,并将袁某的皮包偷走。
2008年12月29日,涉嫌盗窃罪的曹某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盗窃案中露出悬疑
接手此案的是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老燕。他将案子办理完后,总有一丝“不安”,几次将案卷合上,又不放心地翻开。
涉案的12万元现金让老燕产生疑问。本案的被害人袁某在国企工作,这被盗的12万元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是公款,为什么不走账,这么大一笔钱随身携带,完全不符合财务纪律啊?如果是私款,他哪里来的这12万?又为什么敢带着这么多现金出入商务会馆?
2009年1月6日,老燕将该案的线索移交到了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
行业潜规则成线索
袁某今年38岁,国有水泥厂的供应保障部负责人,主管厂里原料的采购和结款。房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们意识到,对于水泥厂的供货商而言,这是个关键岗位。
检察官们首先从袁某的银行账户入手,一份份银行账目往来明细令所有办案人员感到吃惊。袁某的银行存款之多、往来之频繁均与他的收入明显不符,其中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汇款、转账就达数十笔。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在企业供销结款领域内,存在一种“潜规则”。一些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便采取“以房抵款”的结款方式。抵账房的最初来源是一些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用未卖出的房产抵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又用这些抵账房抵偿水泥搅拌站的款项,搅拌站再用抵账房抵偿水泥厂的水泥款。水泥厂也会用抵账房抵偿供应商的货款。袁某作为水泥厂供应保障部的部长,有时不直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货款,而是用水泥厂名下的抵账房抵偿货款。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袁某避重就轻,他承认采用“以房抵款”的方式。袁某说,在2006年到2008年近三年的时间里,他经手抵押出去的房产有30余套。他一般是先让房产经纪公司帮他把房屋卖出,拿到房款后再支付给供应商。而检察官掌握的银行账目显示,也正是在这三年中,袁某积攒下了近百万元的巨额财富。
2009年3月12日,袁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
用房抵账有利可图
袁某供职的水泥厂是房山区大型国有企业,业务客户较多,而接受这种“以房抵款”的供货商,一般都是个体经营者,对于他们来说,给水泥厂供货是重头业务。但要想早一天拿回货款,最大的机会就是这种“以房抵款”形式。
老刘是一家采石场的老板,采石场开采好的石灰石,都会按照水泥厂的要求及时供货。而结货款时,袁某有时会给支票,有时则用房子等物品冲抵货款。采取“以房抵款”往往在看不到实物时先签协议,签完协议后,袁某会在一周左右将抵债房卖掉,他就可以得到货款。
“用房子抵账能给我们90%的货款,算多的。”老刘对检察官说。不少与袁某打过交道的供货商都向检察官证实,袁某有一句口头禅:“用房抵账给款快,但你们得吃点亏啊!”
针对为什么不按照全款给付货款的问题,袁某对检察官说,他事先跟供货商商定以某套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抵消货款,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行情不好,未能按照预期的价格出售,导致房屋贬值,出售的价格偏低,因此只能按照85%—92%不等的比例,以较低价格抵偿货款。
听了袁某的解释,检察官产生疑问,2006年到2008年间,北京的房价正处于上涨期,而袁某经手的抵债房因何贬值?
否认赚差价是贪污
检察官找到袁某曾委托卖房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在中介公司的合同档案中,检察官找到曾从袁某手中买走房产的买主钟先生。在钟先生给检察官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房产最终的售价是36万余元,而袁某用于偿还货款的数额不到31万,有6万元不翼而飞。
袁某对此表示,6万元钱他自己留下了,但他认为那不能算贪污。袁某一再强调,他是在水泥厂把房屋抵押给供货商的情况下,出售房产赚取差价的,是从供货商处获得好处,不能算职务犯罪。
强迫供货商“让利”
为了让袁某低头,检察官只能继续巩固证据。
经过走访水泥厂,检察官了解到,经袁某之手,该厂有36套房产被操作“以房抵款”。接受“以房抵款”的供应商有30多个,涉及北京、河北、山东、山西、四川等多个省份。
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2007年10月12日,经袁某之手卖出的位于昌平区的一套别墅,抵给供应商的价钱是217万余元,而利用房价的飞涨,袁某最终将这套别墅以223万余元的价格卖出,袁某卖房所得差价款是6万余元。房款共抵给5家供应商,在袁某的“游说”下,5家供应商纷纷“让利”,检察官联系到其中4家供应商,得知仅这4家供应商“让利”,袁某就又多赚了181940元,加上之前的差价,袁某共赚了近25万元。
据检方介绍,能够找到的24家供应商中,只有2家没有被袁某挣取差价。
在对袁某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检察官发现,袁某私藏了多份空白的和已经签署过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经过细致比对,检察官发现,这些协议书中,有些公家的房产竟然是袁某早已把房屋变卖,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供货商之后才签署的。这就说明,袁某在没有和供货商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水泥厂的抵债房变卖,并从中渔利,其侵吞的正是国有资产,而并非供货商委托他买房后的“红利”。
近88万赃款被认定
房山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刘立新告诉记者,袁某取财有两种手段: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和供货商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房抵债。房子已经属于供货商后,袁某强行要求供货商,由他来变卖房产,他再以房子卖亏了为由,从中截留现金。供货商对袁某的“算盘”心知肚明,但迫于袁某职位的压力,为了能够继续和水泥厂合作,只能忍气吞声;二是袁某先通过中介公司,将单位的房产进行变卖,然后再用换取来的现金给供货商结账,从中截留部分房款。这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一直咬定,自己是从供货商手中拿取好处,并不是截留国有财产。对此,检察官表示,这种利用职务便利强制供货商的行为也同样构成犯罪。
检方最终认定,袁某通过两种手段共贪污86万余元。在侦查中,检察官还发现,一名供货商为了早日拿回货款,向袁某行贿了12000元的购物卡。而袁某洗澡时被盗的12万现金,也是贪污所得。今年春节前,袁某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昨天,房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再次来到袁某曾工作过的水泥厂,进行廉政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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