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籍男子周铜池在信访时因砸坏信访室指示牌等扰乱秩序的行为,被送劳动教养一年半。在重获自由后,周铜池将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并索国家赔偿15万元。近日,法庭认定此案仍旧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实体审查,原被告双方针对周铜池的情况是否应该进行劳动教养进行了激烈辩论。
案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周铜池,38岁,湖南省长沙市人。根据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2009年8月18日上午,周铜池在越秀区公安分局信访室内,以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由,肆意打砸室内物品,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现行抓获。
周铜池还在2009年8月间,用手机以短信形式,向他人扬言实施放火,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上述事实,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劳动教养期限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
今年4月7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昨日,法庭认为,由于周铜池在劳教期间进行诉讼确有阻力,应不计算入诉讼期限。因此,本案仍在诉讼时效内。
焦点一:被告的举证是否违法?
质证开始时,周铜池诉讼代理人董亚民律师根据法庭提供的日期,被告于2011年3月4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依相关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天答辩期内作出答辩及举证,而被告是于3月9日提交的答辩状仅就程序性时效问题作出答辩,就实体性问题答辩的证据、依据被告于第一次开庭时仍未提交,而是直到在第一次开庭结束6日后的2011年4月12日才提交,已远远超出了法定答辩期28天之久。董亚民认为程序违法,拒绝质证。
对此,劳教委提出,他们是依据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董亚民反驳,“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二:周铜池是否应该被劳教?
董亚民说,周铜池仅仅是将桌面的文件杂志推撒在地面以及拍打信访办牌匾导致其表面轻微凹陷的损害后果而已,而据此作出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处罚相对人明显属于处罚奇 重。周铜池的行为只是依法行使自己上访的权利,只是所采取的行为有些过激,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被告又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是显失公正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
劳教委辩称,周铜池不仅有违法前科劣迹,缠访闹访,滥用信访权利,严重影响机关秩序,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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