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针对强拆的急令效果如何?
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出紧急通知。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现在的问题是,这一紧急通知的出台,能够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强征强拆现象吗?
国土部通知出台背景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紧急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
5月9日,江苏兴化53岁男子张桂华因不满法院对其租用10多年的浴室进行强制拆除,将汽油浇到身上后点火自焚。据兴化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这一起恶性事件就发生在兴化市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5月13日,江苏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增罗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增罗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侦查。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管辖的范围在哪
全国知名房地产律师、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告诉记者,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只是针对农村,因为只有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才能使用“征地拆迁”一词,而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只适用于城市的法律,只有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
因此,问题就来了,针对农村的只是行政指令,而执行权力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没有法律约束,暴力拆迁的事就难以避免,而农民也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权。
张茂荣告诉记者,农村的土地拆迁,只适用于《土地管理法》,而且审批程序也简单,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为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集体土地的征收决定权已集中到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市级、县级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义务。
“集体土地征收没有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条例一样的程序,最大的不同就是,地方政府还可以单方决定征收而无司法程序的介入,程序都是政府处于完全的主导地位。”张茂荣说。
通知有没有实际效果
关于制止强拆的行政指令似乎已是老生常谈的事。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但效果甚微,连国土资源部官员也不得不坦承,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甚至还有增加趋势。
那国土资源部的此次紧急通知,能否有效制止强拆行为的发生呢?“土地拆迁是地方政府在执行,而国土资源部又管不了地方政府,顶多只能管到地方的国土职能部门,这个通知没有任何实际作用。”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直言,这最多只能算是一种姿态。
张茂荣则称,通知的效果主要还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执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只是一个通知而不是法律,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驱使,执行的效果就更差,尽管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有严格规定,但地方政府却常常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监管。
如何制止暴力拆迁
在行政法规频出,且法律可循的情况下,强拆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有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制止呢?
“如果地方政府不引起重视,发任何通知也没效果,因为这种处罚力度,对地方的牵制远远不够。”刘子孺说,如果能从法律和行政角度来牵制,一旦出现问题,要求省长或者市长负责,相信地方政府在执行上会完全不同。
其实暴利拆迁不仅存在于农村,在内地很多城市里,也经常会出现暴利拆迁的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刘子孺指出,在中国,地方法院往往依附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上,尽管强制拆迁的执行权力已经归属到法院执行,但实际权力仍然掌控在政府手里。所以即使遇到拆迁问题,市民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机会也很少,通常会遇到政府要求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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