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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思维”推动精神卫生立法

一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二十四年甚至更长——不知《精神卫生法》能否在中国立法史上创造一个悲怆的纪录?现在,你要听到的好消息是,它有望在今年出台;坏消息是,它的内容仍不尽如人意。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收治,乃是中国精神病院的操作惯例。但精神病人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浓重的权力制裁意味的“强制收治”,无疑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据报道,《精神卫生法》将作出规定,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在医生诊断后,再设一道复核关,对病情做全方位的鉴定,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
  就像死刑复核程序一样,对公民的生命权与人身自由的处置,多一道复核程序,如果不劳民伤财,自然是大快人心事。问题是由谁来复核。据看过《精神卫生法》最新草案的黄雪涛律师称,复核者仍为精神病院的医生。他们固然与诊断者不是同一人,但同在一个屋檐下,是否有纠错的内在动力呢?要知道,工作上的利害关系很容易压倒职业伦理。从法理上讲,这里完全适用回避原则,复核者至少应为其他精神病院的医生。谁敢奢望每个城市都建立一个中立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呢?
  这么一说,设立复核程序的意义只是聊胜于无,并不能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所以黄律师认为草案很糟糕,不排除出现“恶法”的可能,立法还不如不立法——最后一句当然是气话。不过,二十四年磨一剑,如果磨出的法只是对丑恶现状的默许,而不具丝毫纠正与指引作用,这样的立法,惟一的正面意义就是使人们对立法者和法治前景感到沮丧。
  我不认为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此中之弊。但拥有敏锐的意识是一回事,能否反映到法令里则是另一回事。在中国,法律问题从来就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尤其是精神病人的被强行收治还牵扯到上访等社会现象。对精神病人的处置,凸显出一种权力思维,“强制”正是这一思维的中心词。
  报道里说,是否可以考虑向一些西方国家学习,将判定一个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强制收治的权力,从精神病院手中剥夺,交给公安机关?
  实际上这在中国并不鲜见,如邓玉娇案。案发后,湖北巴东警方从邓玉娇包内搜出了抗抑郁药物,便将其送入恩施州优抚医院。公安机关没有精神病人鉴定权都敢这么做,如果赋予它们相应的权力,邓玉娇们的下场,恐怕就更加不堪了。
  上访者与邓玉娇们的归宿可能是精神病院,这是一些地方的公权部门对现行秩序反抗者的定性。所折射出的权力思维,其实潜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底。当你与对方交流,如果认为他逻辑混乱,缺乏常识,无理取闹等,也许会骂他一句“神经病”。尽管一句无意识的骂人话不会损害对方的人身自由,但这一时刻,你的做法的本质与巴东警方并没有什么差异,均遵行一种简单粗暴的专制主义思维。后者表现于权力,而你表现于言辞。当你判断对方为“神经病”的时候,你就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者。
  这种思维的风行,比一部恶法的诞生还要令人惊惧。在这种思维的统治之下,我们随时可以骂他人是“神经病”,正如我们随时都会成为一些地方公权力眼中的精神病人。
  所以说,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祛除权力思维的流毒。后者一日不除,即便《精神卫生法》完美无缺,仍可能被弃之如敝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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