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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人“扮演”证人,升级版“躲猫猫”?

刘昌松 律师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刑6年,却在服刑中的一年内分别出现在河南鹤壁市及杭州两地的看守所,成为两起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11月21日《东方早报》)
作为获刑6年的已决犯,袁连芳本应在监狱服刑改造,怎么到了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而且还是不同省份的两个看守所,充当两起血案的重要证人?过去的“躲猫猫”事件,还只反映一些监管场所“以犯人管犯人”的牢头狱霸现象,纵观袁连芳在两地“神秘作证”全过程,则涉嫌利用犯人参与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堪称升级版的“躲猫猫”。
不妨挑一起有定论的案件,来看袁连芳是如何神秘作证的。2002年鹤壁一村庄发生灭门血案,当地警方依据所谓“国内权威测谎专家”的结论,将同村的马廷新抓捕。马廷新没有做案,自然“拒不认罪”,即使在不堪刑讯逼供的情形下,他也因不了解案情,不知如何认罪。这时,本应在杭州服刑的袁连芳居然被“调派”到鹤壁看守所,“协助警方工作”。他按警方授意的现场情形,帮助马廷新完成了一份完整的供述材料。
所幸鹤壁中院和河南高院顶住巨大压力,两次做出无罪判决,才使入狱5年的马廷新得以沉冤昭雪,无罪释放。这让人想起来何等后怕。
诡异的地方还有,报道显示,袁连芳在实际服刑期间,没有一份监狱服刑记录,看守所的出入记录也前后不一;有关检察院在调派协助工作的看守所也“查无此人”……这些悬疑之处必须尽快调查并予以公开。
更荒唐的是,据媒体报道,杭州中院还认定袁连芳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裁定减刑10个月。他到了哪些地方?有多少次“协助”?这些案件有无问题应尽早查清,还当事人以清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也针对性地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看守所条例》也有严格规定,《监狱法》对犯人改造和管理更有详细的规范。这么多法律法规,怎就不管用呢?望有关部门依法彻查袁连芳神秘作证案所牵涉的各个环节,对所涉诸多人员的渎职犯罪,严格追究,还法律一片洁净的天空。

ㄐ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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