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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两牛”北京高院顶牛泰国红牛再胜出

 7月16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令,自然人韦某在维生素营养液商品上继续享有“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景变得黯淡。因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等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未予支持(本报1月15日曾作相关报道),被上诉方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红牛)再次获得有利判决结果,至此“两牛”之间的对峙有了实质性突破。

  据了解,该案上诉方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另一上诉人韦某则主要诉称一审法院对其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存在漏审。

  该案在审理时,上诉人与泰国红牛均对于撤销第800816号商标在第30类糖、膨化食品、豆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不存在异议,诉争的焦点问题是该商标是否曾于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被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

  根据韦某的举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第800816号商标仅被授权在维生素营养液上使用,而韦某虽然提供了在上述时间内该商标被使用在维生素营养液购销合同及产品包装盒上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并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并缺乏材料支撑,无法有效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因此认定第800816号商标于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在维生素营养液产品上进行过商业使用。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商评委及韦某的上诉,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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