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长期旅居日本的中国籍人士因生活潦倒想申请适用日本的生活保护法不成而控告大分市。日本最高法院昨天审理此案,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旅居日本、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在生活潦倒时,是否能与日本民众一样适用生活保护法(领取类似低收入户补助金),昨天,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的法官千叶胜美驳回了2审福冈高等法院的判决,宣布原告败诉。
这起官司原告是拥有永久居留权的82岁中国籍女子,她于2008年向大分市申请生活保护,但被查出她有存款,所以遭到拒绝。她一状告上法院,1审大分地方法院以她是外籍人士为由,退回她的提告。2审福冈高等法院判决,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可适用生活保护法。
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的法官指出,没证据显示生活保护法可适用于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结论是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仅是依行政措施而定,有可能成为生活保护的对象。
日本旧厚生省(现在的厚生劳动省)1954年通知对外国人实施相当于生活保护的行政措施,1990年将生活保护法的适用对象限于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当前是否给予生活保护费,由地方自治体自行判断。
日本媒体报导,有部分中国籍、南韩籍具有日本永久居留权的人士明明有积蓄,仍申请生活保护。还有原本是中国籍,后来归化日本的人士当起掮客,介绍许多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的人将亲友带到日本,一起申请生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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