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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日常法师104

这个《地藏经》是《地藏十轮经》,单讲《地藏经》的时候,往往误解以为是《地藏本愿经》,现在这段文是出在《地藏十轮经》,地藏三经当中另外一本是《占察善恶业报经》,通常会把这三本经常放在一起说。《地藏十轮经》上说:透过修持十善业道最后能够成佛,假定有人乃至命存以来(就是在生前),连最起码的一个善业道都不曾好好地努力防护过,却说:“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菩提的,这个都是小乘、下士的,不要去管它。”如果这样说的话,这个人是“至极诡诈”,他是骗人,说大妄语,因为世尊很明白地交代我们必须这样努力。
  如果你是外道还情有可原,人家知道你不相信佛,所以并不会因为你这样说而以为佛法就是这样。现在你自命为大乘,大乘行者是佛真正最重要的弟子,结果佛的弟子说不必护善业道,人家听了会说:“你看!这是佛的弟子说的。”如果大家都相信他,岂不是把佛法都毁掉了!所以这是最可怕的。这在戒当中叫大妄语,随便说一个普通的妄语,不一定会堕落到地狱,可是说这种话一定会堕落,非常可怕,因为所有的佛都这样说,他却把它否定掉。佛告诉我们的中道是最恰当最正确的道理,错误的见解有两种,一种叫常见,一种叫断见,现在这一类属于断见,这是见解当中最可怕、最糟糕的,所以大师特别说这个犯的是断灭语。这种人命终以后,由于他的愚痴,看不见事实真相,颠倒了,所以会堕落。大师特别解释经上说的“颠倒堕落”就是堕落三恶道,至于到哪一道去,后面的决择业果会告诉我们。

※﹝决择业果分三:一、显示黑业果,二、白业果,三、业余差别。初中分三:一、正显示黑业道,二、轻重差别,三、此等之果。今初﹞

  上面是“分别思惟”业果当中的“显十业道而为上首”。下面第二部分“决择业果”,就是各别各别来说明它。这里分成三部分:第一、显示黑业果,第二、白业果,第三、业余差别。业当中有黑的、有白的,还有不能单单以黑白二者含摄的,统统放在“业余差别”中去说明它不同的特征。现在先看显示黑业果,当中又分三部分:第一个,先说明黑业道。然后同样造一个业也有轻有重,所以也说明一下业的轻重,最后才讲这个业感得的果。实际上这十个黑业道反过来就是十善业。

【云何杀生?〈摄分〉于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事、意乐、加行、究竟,易于解释,意趣无违。】

  第一个杀生,《瑜伽师地论·摄决择分》说,任何一个业都有五个部分: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项当中的二、三、四项,也就是想、欲乐、烦恼,这些都是内心上的,所以将这三项含摄为“意乐”,所以五项就变成三项了,再加上“加行”,这样一来,总共就变成四项。好像项目减少了,其实内容反而增广,不但增广而且解释的时候更清楚、更明白,所以说“易于解释”,而要表达的内涵也并没有违背。下面就根据这四项来说明(实际上内容应该是六项,也就是前面的五项,再加一个加行)。

【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瑜伽师地论》于此意趣,说他有情。】

  这个“事”,就是我们造业所对的对象,譬如杀生,被杀的这个生命叫做事--造这个业的对境。杀生事者,就是具有生命的有情。具有生命的都是有情,如果我杀我自己--自杀,这个算不算杀业呢?算。但是下面说“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造杀罪的话,第一个要有被杀的对象,第二个是以什么心情去杀他,然后用什么方式去杀,把他杀死了。我想杀的对象叫事,而我有杀他的动机,因为有时候我并没有杀的动机,但也有可能杀,比如蚂蚁在地上,我不晓得,一脚把它踩死了,虽然杀了,但是并没有犯杀的戒,一定要具备内心当中想去杀这个条件才算犯戒。这样虽然没有犯杀戒,那只蚂蚁不会白死,因为业决定一切,这到后面会讲。
  实际上不要说蚂蚁,譬如我们伤人而犯了罪,世间判罪有两种,一种叫刑法,一种叫民法。刑法就是你有动机要去害人,被害的人就是事,你想去害人的动机就是你的意乐。单单有害人的动机而没有害的行为没有罪,人家也不知道。我有动机要去害人,也的确采取行为(加行)去伤害他了,但是他并没有受伤,或者是骗钱,结果你没有骗到,这个罪就不大。或者没杀死只是碰伤了一点,这个有一点罪;如果杀死了,这个罪就大。世间这种情况叫做刑事,你犯罪了。还有一种,我也没有想杀他,但是可能不小心把他弄死,现在有太多这种例子,经论上也常常有这种譬喻,譬如大家在一起玩,拿了石子随便丢,结果打死了一个路人,虽然杀了,但不犯罪,这个叫民事,但你得赔偿。
  佛经里也是这样,从业去看是更深细,世间只是很有限的那部分,而佛法告诉我们:你所以误杀他,是因为当年他曾经误杀过你,别人有意害我跟无意害我,对我来说一样是死了,一样痛苦。所以不要认为误杀没有犯杀戒就没有关系!真正学了佛的人不可以这样想,应该知道你这样害了他,将来这果报会一点不差地回到你身上。
  这是为什么我们佛弟子,从归依开始就要断除伤害别人的任何一点加行和意乐,乃至于开玩笑都不要。我们常会开别人玩笑,觉得很好玩,但是你想想看,别人开你玩笑,你痛快不痛快?假定别人开你玩笑说:“你这个家伙像猪一样。”你会高兴吗?事实上你并不高兴。既然你自己不愿意,那为什么要开别人玩笑呢?学了佛的人这种事情就不要做。开玩笑会伤人,对别人和我们自己都不好。平常就要慢慢养成这个习惯,不要觉得很轻松,小的地方觉得无所谓,慢慢地对大的也会轻忽,那麻烦就来了。
  前面谈到自杀,这个被杀的有情是自己,为什么这样是有加行、无究竟呢?这个戒是在下士所谈论的,特别是大师在藏地,他受持的是一切有部的戒,一切有部判罪都是从形象上面判。佛陀所传的戒到后来分成很多不同的部派,藏地是用一切有部的标准去判的。假定以世间来说,就是我杀了人,人家要告我,结果这个状还没有告,我就死了,那个罪也就不成立了。同样的道理,我拿刀自杀,加行是有的,但等到我死的时候,造罪的这个人(我)已经死了,既然死了这个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自杀没有究竟罪,不过这个是一切有部的判法。对于戒如何从根本上深入去学,因为现在不是讲戒所以不细说,但是我们要了解这个特点,所以大师根据戒说自杀只有加行罪没有究竟罪。另外《瑜伽师地论》则说杀生是杀别的有情,不是杀自己。以上是事的部分。

【意乐分三:想有四种,谓如于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

  内心当中分三样:想、欲乐、烦恼。想有四种情况,譬如我准备去杀张三,但因为晚上天黑,对方是不是张三看不大清楚,所以有两种情况:是张三,你也觉得他是张三而把他杀了;还有一种,不是张三,但你觉得他是张三而把他杀了。另外还有两种想法,他不是张三,你也觉得他不是;第四种是他是张三,可是你觉得他不是张三。一共有四种想,其中第一、第三是不错想:他是张三,我也觉得他是张三;或者他不是张三,我也觉得他不是张三,这个没错。二、四这两个想是错误的。所以杀生的时候,由于“想”的对或错,审罪就不太一样。

【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唯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于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于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于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

  他内心当中生起一个念头--我要杀天授(印度人的习惯,生了儿子就说这是天给的,或我祈祷后得到的,所以叫天授、祠授这些名字),却误杀了别人,那没有根本罪。所以克定对象时须无错想才可能结根本罪。另外一种情况是“于总事转”,就是说随便哪一个人来我都杀,因为一开头内心当中就“于总事转”,所以只要杀了就犯了,不需要错想或不错想的简择。这个道理,在其他九种业道当中也一样。

【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

  造业的时候内心当中的烦恼有三种状态:一种因贪而作,一种因嗔而作,另一种因痴而作,我们举实际上的例子来说明。一般来说,世间人杀生(譬如吃肉)是为了营养,这是为贪而杀。认为害虫对我们有害,就把它杀死,这是因嗔而杀。很多外道认为有些生物天生是让我们人吃的,这个是错误的概念,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他并不了解事情的真相,这样去杀就是因痴而杀。“等起者谓乐杀害”,内心当中欢喜去做杀害的事。想、烦恼、等起这三种属于意乐。

【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

  什么叫加行?就是这个杀的行为。能加行者包括我们自己做或教别人做。平常我们有太多的事情都会自作或教他作,杀生也是如此,自己去做固然是有杀生罪,教别人做,当别人杀的行为完成了,自己也同样的有杀生罪。加行体是指作这个行为所直接凭借的工具,比如用刀等器具或木杖、或用毒,或用咒。咒也是相当厉害的,一直到现在,民间还有用咒杀人的。随便用哪一种方式去伤害对方,这杀人的工具、方式就是加行体。

【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什么叫究竟呢?就是我要去杀的这件事情彻底完成了。由于采取了杀这个行为,使他当场死掉了,或者当时虽然没死,后来他死掉了,只要他死了,那么杀这个行为就达到究竟圆满,杀生罪也产生了,所造的这个业也究竟圆满了。戒上面有一种说法,就像《俱舍》上所说“前等死无本”,假定我去杀人,结果被杀的人还没死,我就先死掉了,这个时候杀生的行为不究竟,所以没有根本罪,因为我这个生命已经消失掉了,我又换一个身体了。罪是以我来讲的,我还活著的时候他没死,所以就罪相来说,这个罪不究竟。这是《俱舍论》的说法,一切有部的判法也是这样。如果我们用另一种观点去衡准就不一定,戒律里有不同的派别,大乘戒的判法就不太一样,譬如宗大师所持的戒是一切有部律,但以他的见解来说是中观应成的看法,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到后面会讲。以上是说杀生,身三恶业当中第一个。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

  第二不与取,不与取我们称为盗,就是人家没有给你,你去拿了。不与取也是一样分事、意乐、加行、究竟。就事来讲,随便哪一样东西只要不是你的,是别人所拥有的--“他所摄物”。为什么要特别讲别人呢?因为有些东西是没有主人的,这个状况就另当别论。意乐就是内心当中的想法。“想”这跟前面一样,必须无错想,譬如我要偷某人的钱,我认为是他的钱,我去拿,但也有拿对了或拿错两种,所以实际上想也有四种。烦恼也是贪嗔痴三毒随一。
  等起是他并没有允许你去拿,但是你有这样的想法。也就是说,明明晓得这是他的东西,他不会给我,我拿了是不好的,我就偷偷地去拿。这里面有一种状态,在戒里面叫亲厚想,譬如儿子内心晓得这东西是父母本来就要给他的,没有得到父母的允许而去拿,那不犯。像在家里面父母给我们的,虽然我们去拿的时候父母不知道,但我们不会心跳,父母看见了也没有关系;然而当我们拿别人的东西的时候,你就害怕他看见。不过这亲厚想是不能骗人的,自己内心要清楚,以后在戒里面再去细说。
  所以等起是内心知道他并不允许,却要把这东西从他那里拿走。为什么叫离彼欲呢?本来是他的,他放在那里,我现在把它拿过来变成我的,我藏起来他也不知道,这东西离开原来的地方了,当你把那东西拿离开原来的地方,盗的业就成就了。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闇窃盗,任何悉同。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

  能加行如同前面所说的自作、教他二者都是。加行体就是所用的方式。盗有两种,一种是偷偷的,一种是硬来的,硬来称为抢,偷偷的叫偷,不管用哪一种方式,都是他不允许,而你把他的东西拿走。如果欠人家债,赖掉了不还,或者是别人的东西寄放在我这里,明明是他的东西我却把它吞没了,这个也是不与取。凡是用种种欺诈的方法,不管是为自己或为别人,总是由于这样,使别人损失了,这样的行为都是盗,都是不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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