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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时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判绞刑

中国“苏丹红”、“毒奶粉”、“皮革奶”等一桩桩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公共食品安全已成为中国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关注的焦点。其实,我们不妨去回望中国古代先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现在。
  《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富有牺牲精神的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
  《周易》也强调了食品安全对老百姓的重要性,人体要想保持健康就必须使体内阴阳平衡,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礼记》还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就是说果实尚不成熟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到了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宋代的饮食业是空前繁荣的,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宋代饮食经济的繁荣,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ゆ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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