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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通报政法系统典型案:审判员错发《裁定书》为《判决书》

4月23日,山西晋中市委政法委向媒体通报了11起发生在全市政法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通报指出,剖析这些违纪违法案件,深刻暴露出政法队伍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纪律作风方面的顽疾。通报要求全市政法干警要从这些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全市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把手”要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通报强调,全市政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查、有贪必肃,持续引深专项整治,实现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新常态。

11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包括: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旭峰违纪违法案;昔阳县人民法院赵壁法庭原庭长李维英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杨晓炜、监所检察科科员刘玉明违反工作纪律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原监所科科长王东魁受贿案;晋中市公安局原纪委副书记、副督察长魏亭台受贿案;晋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梁志谦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中队长郝绍华违反廉洁自律案;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京陵二中队民警巩勤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平遥县看守所原副所长张文明、安修武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和受贿案;介休市司法局原副局长,介休市公证处原党支部书记、主任相肖飞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福利案;灵石县司法鉴定中心原主任王家胜受贿案等。

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旭峰违纪违法案。张旭峰在案件办理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受贿33万元;严重失职将一起案件的《裁定书》错发为《判决书》,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他人礼金6000元。张旭峰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正在审理中。2014年8月4日,经晋中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旭峰开除党籍处分。

二、昔阳县人民法院赵壁法庭原庭长李维英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李维英在工作中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2月22日,被襄垣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28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李维英开除公职处分。

三、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杨晓炜、监所检察科科员刘玉明违反工作纪律案。2014年5月4日,杨晓炜、刘玉明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违反工作纪律,被榆次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杨晓炜、刘玉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原监所科科长王东魁受贿案。2015年1月4日,王东魁因收受在押人员冯某贿赂款10000元,被山西省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现已被移送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办理中。

五、晋中市公安局原纪委副书记、副督察长魏亭台受贿案。2008年3月至2013年9月,魏亭台在派驻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纪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张某等9人贿赂共计21.6711万元及价值4200元的手机一部。2014年12月10日,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2月5日,经晋中市公安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亭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六、晋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梁志谦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梁志谦在和顺县阳光占乡阳光占村挂职第一书记期间,多次旷工,虚开发票骗取财政拨付挂职期间工作经费6000元,挪套他人机动车号码牌等。2015年3月9日,经晋中市公安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志谦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级(降为办事员)处分。

七、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中队长郝绍华违反廉洁自律案。2014年10月15日,郝绍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未按有关规定事先申报的情况下,为其女郝某举办结婚宴席,共设席15桌,收受111人礼金计19000元,被群众举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4年10月23日,经平遥县公安局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郝绍华党内警告处分。

八、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京陵二中队民警巩勤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4年7月12日晚,巩勤儒驾驶晋KQ5879本田雅阁轿车(当时未挂车牌)送牛某等人回家,车上乘坐6人。在明知牛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后发生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2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牛某系醉酒驾驶。巩勤儒身为交警,未履行法定职责,驾驶车辆不挂车牌,乘坐人数超员,并将车辆交由醉酒人员驾驶,已构成渎职行为。 2015年3月10日,经平遥县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巩勤儒行政记过处分。

九、平遥县看守所原副所长张文明、安修武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和受贿案。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张文明、安修武在任平遥县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收受贿赂。2014年9月17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十、介休市司法局原副局长,介休市公证处原党支部书记、主任相肖飞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福利案。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相肖飞安排单位职工违规收取公证费454896.5元,给本单位职工滥发奖金补助及福利278198元,违规支出烟酒茶及招待费92461元,个人支出15000元。2015年1月6日,经介休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介休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批准,给予相肖飞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灵石县司法鉴定中心原主任王家胜受贿案。王家胜因收受贿赂,被灵石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9月29日,灵石县纪委给予王家胜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1月28日,灵石县监察局给予王家胜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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